进入21世纪,电子发票在国际上悄然兴起。我国电子发票经历了网络发票、电子发票试点和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等阶段,2015年11月公告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目前,我国的电子发票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
电子发票指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加载电子签章、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存在的问题
电子发票法律地位需要增强。我国现行有关发票的法律、法规是基于纸质发票而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的《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这些文件对电子发票的规定涉及面较窄、法律层级和效力偏低,电子发票短期内不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是显而易见的。
电子发票覆盖范围不广泛。2016年1月1日起推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重点是电商、电信、快递和公用事业等开票量较大的行业。电子发票的票种范围还没有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覆盖所有行业,也没有覆盖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需要强化。发票信息记载着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电子发票的实施必然要给公众提供一个开放式的平台,以利于电子发票的开具、传输、查询和信息利用。因此,电子发票在带来高度便利化的同时带来了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发票信息储存于第三方平台可能会造成的信息泄露,恶意信息查询将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的公信力。
推行电子发票的建议
建立健全电子发票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中对电子发票的合法地位和作用予以明确。修订税收实体法律法规和诉讼、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发票相关条款,对电子发票的使用效力予以确认。制定专门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保障电子发票的大面积有效实施。
积极扩大电子发票的覆盖面。电子发票应当包括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两种类型。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为通用电子发票,覆盖到所有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对起征点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具备使用能力的,一律使用通用电子发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所有进入电商平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开具电子发票。
科学设计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国家应当加快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具备统一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开发,分省进行部署。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包括开票子系统和查询子系统。电子发票仅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开票子系统生成,电子发票信息储存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不应存放在任何第三方平台。
规范电子发票相关的合法身份。基于对经济运行安全和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安全性、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的考虑,单位和个人登录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在电子开票人合法身份判定方面,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数字证书为合法身份;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机构颁发的镶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数字安全证书作为合法身份;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个体工商户以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可机构颁发的镶嵌“纳税人识别号”的个人数字安全证书作为合法身份。电子发票查询也需具备相关的合法身份。
实现电子发票在线查询。任何持有电子发票的受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查询子系统查询单份电子发票信息。国家应当规定电子发票的受票单位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必须登录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查询子系统查验单份电子发票信息,持有的电子发票信息与查询到的信息一致方可报销入账。有对取得发票进行分析、比对等批量电子发票信息查询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合法身份登录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子系统,对在一定期间收到的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批量查询、下载和打印。 作者:河南省国税局科研所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