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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P2P监管细则:鼓励创新明晰职责

2015-12-31 10:57 次阅读

   P2P监管细则终于浮出水面。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之上,实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

  以“底线思维”支持P2P创新
  《办法》发布后,记者随即联系了几位P2P平台高管,他们均谈到,“底线思维”是此次监管细则的最大亮点。“市场的等待是值得的。”积木盒子COO魏伟表示,监管细则在行业动荡中推出,是希望快速厘清市场现存的矛盾,也体现出对创新的鼓励。“在行业接二连三爆发危机之后,此次《办法》的出台可谓是非常及时,而且进行了有效的细化。”91金融CEO许泽玮谈到,“我们认为这对行业的肃清和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正面推动作用。通过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引导行业走到法治轨道上来。”

  对于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认为,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以行为监管来规范P2P行业,值得充分肯定。“由于P2P和传统金融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它既是信息中介,但又有不可忽视的类金融模式,所以必须正视它的特殊性,监管不到位将直接损害投资者利益,监管太严,又会影响创新。”

  对此,许泽玮也谈到,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比较温和,考虑到网贷行业正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进行特别严格的管理方式,这也就意味着,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经营行为并没有特别设限,对于整个行业给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另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设注册门槛,不能进行担保,但可引进第三方担保。这对平台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定,也就意味着目前大部分的平台需要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网贷行业风险不断暴露,一部分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也有部分平台涉嫌诈骗,对整个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所以,对《办法》的出台,市场格外期待。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行业的创新与稳定,是《办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会成为未来监管层面临的最大问题。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
  此次《办法》的出台还明确了P2P的监管主体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另外,在备案方面,权责也从之前的地方网贷协会移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对于这一点,虽然市场早有预料,但还是引发了不少热议。“这是务实的选择。”魏伟评价道,“整个监管是有一套体系和链条的,它必须落地。而谁来负责落地?金融办显然是最合适的。”杨东持相同意见,他告诉记者,虽然金融办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金融办来监管是目前最佳的选择。在他看来,“P2P创新太快,地方金融办与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关系紧密,对当地情况更加了解。”杨东表示,应该去审视现有的一些监管为何在效率上不足,然后找到问题,针对P2P提出解决方案。

  不过,魏伟谈到,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辅以互联网的方式,所以,在技术和科技的手段上还需加强,降低监管成本,更加有效率地对行业监管。“银行存管实际上是一个技术切入点,另外,《办法》中对中央数据库的定位,也是监管在互联网思维上的体现。”除此之外,杨东还补充道,金融办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引入网贷协会、第三方研究院,并加大人员投入。

  除了银监会与金融办的职责外,《办法》还强调,公安部将负责最后的底线防控,强化对行业的威慑力。

  参与主体多角度控制风险
  今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求P2P平台设立银行存管。此次《办法》正式确认,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据记者了解,目前,为数不多的P2P已经采用了银行存管的方式,也有民生、广发等几家股份制银行试水该业务对接P2P。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告诉记者,该行从去年就开始研究这一业务,今年7月,正式与积木盒子达成合作,上线存管平台。

  此前,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鉴于P2P行业良莠不齐,银行对这一行业的存管业务一直都不是很积极。对此,汪正红表示,在监管政策没有明了的情况下,银行的确会存有疑虑。但此次《办法》明确了银行存管的责任所在,“尽职就可以免责”,对双方的对接有一定利好。而作为行业第一家采用银行存管方式的P2P平台,魏伟也谈到,积木盒子之所以于监管之先选择这一方式,就是考虑到其将是未来监管的方向,是直接影响业务合规发展的因素。

  除了监管机构在存管环节上加强对P2P运作链条的风险管理外,平台自身也在多方面严控风险。例如许泽玮就表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他表示,“这意味着机构需要更具责任感,同时更专业,不是一味自由发展,需要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接下来,更具专业能力的风险管控人才和财富管理人才将进一步受到行业追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