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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序推动企业银行债务重组 债务适度重组

2015-03-05 09:58 次阅读

 ■当下,若金融体系竞相抽贷,将引发大批企业破产重组,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一些好企业或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的好资产将被拖垮,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机构也难独善其身,造成大量资产损失,加速金融风险暴露,导致“双输”。若金融监管部门提前介入,通过企业银行债务重组,则能避免错杀,降低社会损失,使银行和企业的“双输”变为“双赢”。

  ■在调整企业银行债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上,建议调整监管政策,总体上可将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和债务重组结合起来。要提高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加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力度,适度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允许免除或挂账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同于不良贷款核销。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改进合意贷款规模计算方法,缩小或取消存贷比的规定,规范商业银行全部金融资产管理。

  金融体系出现加速紧缩苗头 企业银行债务调整迫在眉睫
  今年以来,新增信贷和社会融资额同比明显减少,出现了金融体系加速紧缩的征兆。这不单是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意愿问题,而主要是经济下行导致企业融资能力和意愿下降。

  2008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务风险逐步累积。据测算,2013年末,企业部门的杠杆率达124%。由于产能过剩尚未有效化解,除一些僵尸企业无法退出外,许多企业微利经营,大量现金流被高额利息吞噬,还有一些自身经营较好的企业受民间担保拖累,陷入偿还或然债务的困境,无法继续贷款和转型发展。尽管央行采取了定向降准和降息政策,社会融资规模仍在短期内大幅萎缩。

  同时,随着企业债务风险上升,不良贷款加速反弹,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谨慎。企业不但得不到信贷支持,而且可能遭到企业间和金融体系的挤兑,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加剧了债务偿付风险。

  当下,若金融体系竞相抽贷,将引发大批企业破产重组,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一些好企业或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的好资产将被拖垮,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机构也难独善其身,造成大量资产损失,加速金融风险暴露,导致“双输”。若金融监管部门提前介入,通过企业银行债务重组,避免错杀,降低社会损失,使银行和企业的“双输”变为“双赢”。

  目前,在如何应对金融体系加速紧缩方面有两种意见:一是放松货币,如增加货币供应量(降准)或降低基准利率(降息);二是加快推进企业银行债务有序适度重组,解决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也有条件在企业倒闭之前,推动部分企业银行债务重组,为经济结构调整保留、培育有生命力的增长点。尽管扩张性货币政策有可能增加贷款供应量,但无法化解企业的债务风险,无法有效降低中小民营企业实际融资成本,还可能加剧资源错配。国际经验教训也表明:仅靠扩张性货币政策不能有效应对金融体系的加速紧缩,只有有序推动企业银行债务重组,增强实体经济的持续经营能力,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债务风险。

  调整监管政策 支持企业银行债务适度重组
  在调整企业银行债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上应采取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事后清责,互利共赢。造成当前局面,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均有责任。因时间紧迫,应采取“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事后清责”的原则。在保留对当事人追索权的基础上,加快资产和债务的处置进度。
  二是治病救人,平稳过渡。企业银行债务重组不是鼓励逃废债,也不是简单救助企业,阻止市场优胜劣汰,而是为了避免把一些可以救活的企业 “处死”。要在甄别好、坏企业和资产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银行债务重组,实现经济的平稳过渡。因此,债务重组的机制设计既要治病救人,又要避免道德风险。政府专注于设计激励约束相容的机制,防止企业破产赖债,充分发挥银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是综合施策,分类重组。债务重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银行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资本市场协调配合。首先,对那些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必须打破刚性兑付,实施破产程序。对以下企业应分类施策:一是自身经营良好的企业,因互保联保陷入债务危机;二是陷入三角债危机,无法回收债务;三是企业处于转型升级中,面临短期经营困难需延缓偿债。

  在具体操作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一,调整监管政策,支持企业银行债务适度重组。
  总体上可将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和债务重组结合起来。
  一是改进金融监管办法。在经济下行周期要提高对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加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力度,适度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允许免除或挂账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同于不良贷款核销。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改进合意贷款规模计算方法,缩小或取消存贷比的规定,规范商业银行全部金融资产管理。
  二是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银行分层管理体系(监管部门、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经营决策权,在强化对董事会经营目标负责的前提下,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决策(授权)重新谈判贷款条件。具体机制可由银行在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等核心指标下自主确定。
  三是改进商业银行的内部考核制度。商业银行可在保留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加快贷款条件调整、不良贷款核销等。

  建议二,完善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企业间担保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降低企业间互相担保导致的债务风险,有必要整合人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平台,建立企业互保联保信息平台。应要求征信部门及时梳理担保圈、担保链和担保群情况,既方便各家银行查询,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对企业的挤兑,又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关键信息。加快规范企业间互保联保问题,限制企业对外担保的家数、金额,防止企业集团利用担保链条逃废债和过度放大杠杆等,及时将债务重组中发现的信息上传征信系统。

  建议三,设立互助基金、风险缓冲资金池,避免企业三角债蔓延和银行对企业的挤兑。
  目前,企业之间形成的三角债,使一些自身经营还好的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影响了宏观流动性。我国曾有效解决过三角债问题,近些年浙江和江苏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建议由相关地方政府设立资金池,协调银行和企业的关系,给陷入三角债,但其他方面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实现资金链正常运转。地方政府应为当地银行提供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银行无序抽贷和企业破产逃债。
  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也可发挥熟悉本行业、本地企业情况的优势,由会员自愿出资设立“互助基金”,为会员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或提供有限责任担保。

  建议四,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分类进行债务重组。
  进入企业银行债务重组程序的企业须有发展潜力:一是产品长期有市场,仅是短期市场收缩;二是有新产品和技术储备,现处于市场培育期;三是企业管理较好,仅因债务压力导致经营困难;四是资本市场对企业有重组意愿。债务重组有多种方式。对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应以挂账和停息为主,给企业一个缓冲期,集中精力恢复和发展。

  互保联保的风险根源及其改革方向
  互保联保是我国不完善担保体系下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因存在结构缺陷而导致风险频发。但如果将其“一棍子打死”,会把更多小微企业推入风险更大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为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期应建立“有限责任”的互保联保制度,中期应形成风险合理分担的“政府主导型担保体系”,长期应推进金融“去担保化”。

  互保联保的风险有蔓延趋势
  互保联保始于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而后拓展到商户、小微企业乃至大中型企业,可分为同行业担保链、同乡担保链、关联企业担保链、上下游担保链。互保联保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但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单个企业的贷款违约,会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当前,互保联保风险呈现出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蔓延、从贸易行业向生产型企业扩散、从长三角、珠三角向资源型地区传染的趋势。

  首先,范围不当扩大削弱了信息优势。互保联保之所以在农户小额贷款中较成功,是因为农户的社会网络更紧密、贷款额度较小、联保户数较少。企业间互保联保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企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担保链交叉越来越密集,企业间了解程度降低,风险暴露却在增大。
  第二,高度同质性增加担保链的脆弱性。互保联保基于成员企业某种同质性而形成。同行业、同区域、上下游等相互关系虽然提高了信息对称程度,但也意味着风险无法有效分散,易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
  第三,无限责任导致风险的高传染性。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银行首先会找到最有实力的担保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导致优质企业反而更容易在担保链中率先倒下。
  第四,银行顺周期管理放大风险。银行在上行周期有扩大互保联保贷款规模的冲动,在下行周期却容易集体“抽贷”。在银行间信息沟通协商机制不畅的情况下,银行个体理性的“抽贷”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转变为非理性的集体行动,造成银企“双输”。
  第五,政府事后风险处置容易诱发下一轮危机。一旦出现互保联保风险,企业常会“联名上书”求助于政府。各地政府采取建立财政救助基金、协调银行不抽贷、行政推动兼并重组等措施,虽短期有效,但中断了市场“创造性破坏”的机制,容易形成预算软约束。

  短期对策:回归互保联保本质 化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
  实行有限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是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强化准入管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一是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提示潜在风险;二是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三是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

  把控担保规模。一是保持担保链合理的成员规模。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员规模在5-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二是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

  共享担保信息。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银行风险化解,避免向正常经营企业集体抽贷。

  加强横向监督。应建立担保链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由行业协会或同乡商会牵头,定期召开担保链利益相关者会议,由担保链企业、众债权银行等派员参加,定期沟通信息,及时处置风险。

  中期改革: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理顺风险分担机制
  中期来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还应由常规担保体系来支撑。我国担保体系以商业性担保为主,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力量较弱,导致担保体系供给不足、风险较高,应从三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的担保体系,将政府事后兜底的隐性担保转为事前显性担保。各地应将担保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注资政策性担保机构,直接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推动商业担保机构转型为互助担保机构。各地在处置近期频发风险的商业担保机构时,可由政府出资参股商业担保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吸引有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入股,将其改组为互助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集中,可设置“双层互助担保体系”:在各市、县层面,成立行业性或区域性的互助担保机构,直接向会员提供担保;在省级层面,政府牵头组建再担保机构,由辖内各互助担保机构联合出资,为第一层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第三,银行与担保体系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衡量银行和担保体系之间风险分担情况的指标是“担保覆盖率”(贷款违约后,担保方代偿的比率)。过高的担保率导致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标准,降低贷后监管努力。可在担保法规中明确,一笔贷款的担保覆盖率不能超过80%,银行至少要承担20%的风险。

  长期战略:完善信用体系 实现小微金融“去担保化”
  降低金融体系对担保的依赖程度,需要通过整合信用信息,完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
  第一,整合公共政务信息。建议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整合人行征信、税务、工商、水电费、环保、房产、国土、公安、司法等相关机构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并向金融机构开放。
  第二,整合官方与民间征信系统。被挡在传统金融高门槛之外的个人和企业,在电商平台和社交网络上留下了海量的交易、支付、社交等信息,成为潜在的征信资源。可探索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征信机构混合入股成立信用评级公司,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
  第三,推动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既要充分挖掘互联网海量的用户行为信息的价值,又要发挥银行通过实地尽职调查获取定性信息的优势,构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借款者信用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