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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税负会否下降?

2013-10-14 13:21 次阅读

  自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试行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致使近80%的售后回租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因为“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方法(即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融资租赁公司,销项税额按照租赁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本金,而承租人却不能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使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这种现象引起了决策部门的注意。
  近日,包括工银租赁、民生租赁、远东租赁等在内的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收到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被要求尽快反馈意见。据知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最快可能会在“十一”前后出台,以便各单位在三季度税费汇缴前按新规定执行。
  据悉,《意见稿》明确了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分开的规定,对影响最大的“售后回租业务”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根本区别就在于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本金的处理。针对两个方案,业内专家有何看法,哪个对企业更有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方案一:可行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方案一是,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中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文”)。
  有专家认为,相比而言,方案一可以如实反映融资租赁回租业务的业务流程,保证了货、款、票流动的一致性,但是,操作相对较为复杂。知名税法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只从总价款中扣除贷款和债券利息是不够的,还应扣除设备回购的价款,这样增值额才名符其实。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13号文应不应该废除问题上,业内人士对方案一有异议,表示最好不要废除。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告诉本报记者,方案一规定“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保证了在资金流、货流和票流一致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抵扣货物的本金,扩充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公告)规定的可差额扣除的项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税负。但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非“营改增”纳税人),则通常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发票(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相对17%的销项税额,实际税负可能仍然较高;其次,如果废止13号文,则承租方需要确认相应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可能增加承租方的税收负担;再次,操作相对复杂。从避免增加承租方税负的角度,如果实行方案一,他更倾向于同时保留13号文的适用。
  山东省地税局稽查局专家潘洪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从本质上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为了融资,如果13号文停止执行,意味着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要征收增值税,虽然出租方可以取得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实现了差额纳税,但对承租方来说,本意不是销售,却多了一道销项增值税,是不是也增加了税负?因此,13号文停止执行还须综合考虑。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即便废除13号文,也存在有些机构,比如医院等,售后回租不能开票的问题。

  方案二:实用性更强但税率偏高
  方案二是,“13号文”依旧有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票,仅对利息差额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称,方案二就是回到8月1日“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以前差额纳税的状态,但是税率17%仍然比原先增加了三倍多。
  武礼斌称,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的适用性更强,能更好地解决在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进项税额较低所带来的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税负增加问题。但与原来营业税体系下5%的税率相比,“营改增”后17%的增值税税率仍然使得融资公司的税负不可避免地出现上升。
  那么,保留17%的税率是否会依然对融资租赁行业不公呢?
  潘洪新认为,谈不上不公平,因为这是流转税,是可以转嫁的,只要融资租赁的市场在,无非就是提高租赁价格而已,对于特定的、急需融资的用户来说,是没有定价权的,只能接受。市场经济的大潮会抚平所有所谓“税负不公平”造成的“创伤”(主要指流转税)。作为一个过渡办法,这个方案有一定的可行性。行业的发展不可能完全依赖于税制对自己的优待。
  张广通认为,对租赁有形动产本金不征增值税相当于对增值额征税,是符合增值税原理的,但租赁毕竟属于服务业,不应加大其税负,可考虑适当下调税率,与其他需要扶持的现代服务业税率相同。另外,租赁有形动产的本金不征增值税这种说法表述也不科学,应回归增值税计算公式的本位,即用租赁总额的销项税减去本金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也有业内专家认为,由于不考虑本金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然而然地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负担,但是,由于没有如实反映融资租赁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断裂,不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

  专家:售后回租应单独设立合适税率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不少人称,“营改增”之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或许会阻碍该行业的发展,但是不能就此就去抹杀“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是有益的这一积极作用。所以,政策应该有所调整,应对融资租赁行业有所倾斜,应跟踪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在税收制定的设计层面上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武礼斌称,融资租赁,尤其是具有融资租赁牌照的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提供的是融资服务,属于金融业。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也属于金融业。因此,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和税率的制定,应在充分调研融资租赁行业特点的基础上,设定适合于售后回租这一金融业务的税率。当前售后回租税收政策的问题,是更多把这类业务看作是一般的货物买卖,而非现代金融服务。
  张广通认为,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企业资金普遍紧张、融资利息普遍较高的情况下,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是应该的,实行必要的轻税也是可行的。
  潘洪新则称,税制不宜太复杂,太复杂会增加征税和纳税成本,日本的消费税相当于我们的增值税,其税率为4%,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4%-应税进货价格×4%。非常简单,并没有为特定行业制定一个特别的税率或特别的方法。实际上,流转税制的改革只会在改革前后一段时间内因税负的变化对行业会有很大影响,过一段时间后,由于流转税是可以转嫁的,只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纳税人是可以逐渐消化掉增加的税负。只要税负不是过多增加,一般情况下不应为特定行业制定税制规则,以免税制复杂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售后回租和直租是融资租赁的两种不同业务模式,都能够保证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因此,潘洪新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思考的是如何在当前的税务环境下,调整业务,积极思考对策。
  张广通也称,融资租赁公司和售后回租企业也应在运营模式上多创新,以适应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短评
  在“营改增”推进过程中,财政部门能注意到企业关于税负加重的呼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予以充分讨论并酝酿调整,这种行为本身非常值得肯定。
  这次财政部提出的两个方案估计会是二选一,究竟财政部会选哪个,目前还是未知数。笔者建议,财政部一定要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以更好地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开展,也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