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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遗产税征收办法 中国遗产税应该如有何设计

2013-03-12 13:52 次阅读

  国外遗产税的理论原则与制度基础都是相通的,但不同国家又根据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体制,分别设计了适合自身的遗产税制度,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税制模式,可供我国遗产税改革及制度设计所借鉴。
  南非的遗产税制度。南非是少数实行混合遗产税的国家。遗产税先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在遗产分配到各继承人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在达到一定数额时再征收一次继承税,其表现形式为“先税后分再税”。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南非对配偶间的继承财产一律免税。考虑近年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富水平提高,因而把遗产税免征额提高到了120万兰特,同时比率税率也相应地提高到45%。
  英国的遗产继承税制度。英国的遗产继承税实行总遗产税制。英国现代的遗产税法于1894年由议会通过,以后在征税办法、免税额、税前扣除项目及税率等方面几经改革。1975年,原来的遗产税改名为“资产转移税”,由原来仅对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征税,改为对全部生前赠与都征税,实行死后转移财产30%至60%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死前转移财产税率为15%到30%。1986年改为遗产继承税后,税率仍保持不变,1987/88税收年度税率级次减为4级。在1988/89税收年度起,英国遗产继承税实行40%的单一比例税率。前英国遗产继承税免征额为32.5万英镑,根据2010年金融法案,到2015/16税收年度,该免征额将提高至32.9万英镑。
  意大利的遗产税制度。意大利通过1972年和1990年两次改革,逐步完善了遗产税的征收制度。2001年,意大利为解决经济问题和资金外流的压力,宣布取消了遗产税。但并未实现取消目的,反而造成政府财政困难和社会不满,因此从2006年10月又恢复征收遗产和赠与税。意大利恢复征收遗产和赠与税为比例税率: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继承者超过100万欧元的,税率为4%;兄弟、姐妹继承者超过10万欧元的,税率6%;其他家庭成员就继承和赠与的全额课征6%;以上未提到的其他受益人,就其继承和获赠收入的全额课征8%。
  巴西的遗产和赠与税制度。巴西的遗产和赠与税是州政府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征收的种税。巴西税法规定,巴西各州及联邦区有权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纳税财产包括物品和权益两个方面,具体包括房屋、土地、股权、存款以及汽车、家具等消费品。继承房产价值在1.7万美元以下、个人私有物品价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存款不超过3500美元的,可以免税。巴西的遗产和赠与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动产、金融证券及债权为捐赠人所在地或凭证出具地。联邦议会规定最高税率为8%。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遗产捐赠给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予以免税。遗产税的纳税期限为继承之日起30天,赠与税的完税期限为赠与后15天。如果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即结清税款,允许同政府签订协议分期付清。
  以上十个国家的遗产税制度包括了亚、非、欧、美等典型国家。虽然这些国家因历史、政体、家庭、文化等原因使遗产税具有各自特点,但总体上可看出遗产税制度的共同特征:一是对遗产课进行较高比例的课税;二是对遗产和赠与同时征税;三是对遗产税以受益人收入为调节重点;四是依据与遗产人亲疏关系设定差别化的税率;五是在遗产税制度执行中适时调节税收力度。六是对遗产捐献公益慈善的给予免税。这在我国设计遗产税制度改革时都能以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