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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深化财税改革 调整中央地方收入划分

2013-03-12 13:50 次阅读

  “深化财税改革”是今年财税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了解到,财税部门向全国人大代表介绍情况时表示,将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在保持分税制框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税制改革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简化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日前发布的国家预算报告尤其指出,“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营改增进程研究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
  2012年,以营改增为主要抓手的结构性减税进展迅速,营改增试点由上海扩大到北京等9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而一些非试点地区加入试点的积极性很高。记者从财政部获悉,河北、河南、山东、青岛、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地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按照中央和地方之间75%:25%的比例分成,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会相应受到影响。
  “营业税是地方主体税种,占到广东地方税收收入的26%至28%,若这一块未来改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广东每年将因此减收超过1000亿元。”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财政厅厅长曾志权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针对这样的情况,目前改革试点地区新征收的增值税部分最终都由中央全部返回给地方,而不按比例分成,这样地方收入就不会受到影响,但是这只是过渡性安排,一旦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这种做法就一定要进行调整。这是一个很紧迫的任务,要抓紧做。”财政部财 政科学 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表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的动态改革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财权和事权相适应,主要是地方税体系及其联动的总体税制改革,在这一改革的约束之下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的税基。二是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在税基合理划分之后,如果一些欠发达地区还是无法满足自身的事权所需的财力规模,就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去填补。在这方面,“结合营改增进程研究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突破口效应。
  曾志权告诉记者,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一是提高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二是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有效地推动了西部大开发,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国家安全。时至今日,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超过50%,需要重新思考如何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了。
  “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在发展中经济体当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所以,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比研究开征新税更符合实际。目前需要财力下沉和事权上移双管齐下。”曾志权说。
  刘尚希指出,直接调整增值税中央和地方之间共享分成比例虽然省事,但地方分享的比例一增大,地方有可能会通过上更多的工业项目来增加财政收入,对转变增长方式起到负面作用。“当然,如果这种调整与其他地方考核指标的调整结合起来,或许能避免这种副作用。”他也指出,“不同调整方式的难易程度和复杂性程度不一样,需要权衡选择。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方案。”
  不过,在一些地方财税系统人士看来,比起“分成”调整,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税关系更为重要。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央、地方的分成比例不是最关键的问题,重要的是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如果不弄清楚事权,会产生各级政府在支出责任方面划分不清楚的问题,很多财税改革的正向效应也会被抵消掉。”王一宏坦言,这几年在关系理顺方面有进步,但是还是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问题,希望各级政府事权朝着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明确的方向去发展。
  记者了解到,财税部门向全国人大代表介绍情况时表示,将研究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争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尽快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