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0月18日起,终止执行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等值5万美元年度购汇总额管理规定。
通知指出,各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
按照通知要求,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