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通过对2004、2005两年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情况作统计分析,认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问题不大,但有瑕疵"。同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帮助信托投资公司把以后的年度披露工作做得更好。
部分信托公司未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2004年,在33家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年报中,有7家公司固有资产报表披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占21.21%;有18家公司未明确注明,仅有6家公司明确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
2005年,在48家披露的信托投资公司年报中,有35家明确注明其固有资产披露执行了2001年版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仍有8家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5家未注明,虽然从比例上来说执行1993年版的下降了,但时至2005年,仍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而不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这就有些不可思议了。
在信托业务执行的会计制度方面,2005年已有44家执行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比例达到91.67%,有3家未披露。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第五条也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1993年版本和2001年版本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字面上,只是年份的不同,但实质上,有巨大的差异。严格地说,按照1993年版本的,其会计信息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不完整的和不可比的,是违反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8家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2005年,有8家信托投资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说明这8家公司的财务信息是有瑕疵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四种类型。除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外,其余都归类为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就会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就会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就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据此,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外,独立董事、监事会、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要发表意见。并将这些意见形成文件与年度报告一起递交银监会。
个别公司未发表负责人等对外声明在年度报告中,董事会、董事基本上按要求进行了保证。但"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除西安国投因报告是节选,未看到声明外,仍然有二家公司未按要求发表声明。
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是董事会秘书在制作年度报告时疏漏了,还是相关人员不敢作这方面的承诺?令人不得不打个问号。建议有关部门在刊登年报前,有建立一个复核的程序,重要信息有遗漏的,必须补齐材料才能刊登。
"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未引起足够重视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第十八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从信托投资公司2005年披露的临时公告情况表看,北方信托披露了5次临时公告,安信信托披露了3次临时公告,百瑞信托等10家公司各披露了1次临时公告,29家披露没有临时公告,7家公司未披露临时公告的情况,因此,无从了解清楚这些公司是没有"应该披露的临时公告",还是有"应该披露的临时公告"而没有披露,还是已披露了临时公告而在年度报告中未作披露。
信托资产的审计问题不应回避《管理办法》要求对自有资产进行审计,而对信托资产没有作要求。
事实上,会计师在核实信托资产收益时,都会审核相关的信托资产收益是否确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二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其补偿额仅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
注册会计师为了确认信托公司是否有"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为了确认是否"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对信托资产的审计是相当重要的。如仅审计固有资产,不对信托资产审计,则当发生"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的事宜而影响固有资产时,会计师因为无法了解而无法对固有资产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审计信托资产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建议在对固有资产审计时,应当审计信托资产,至于是否对信托资产出具审计报告,则可由有关部门来决定。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有待规范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有要求"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
但从信托投资公司2005年披露中可见:签发披露报告日与报告出具日均披露的单位共26家,其中签发披露报告日与报告出具日两日期一致的只有2家;而年度报告签发披露日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的有24家,并且有的时间相差很大。其余22家信托投资公司,有的披露了其中一个日期,也有的两个日期都未披露,无法进行比较。
签发披露报告日与报告出具日之间的时间段在会计上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有这段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使投资者了解更多、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披露年报的要求,限定两个工作日披露。
个别公司只登摘要不见全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本次对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有部分公司的资料收集非常困难,原因是他们披露的全文一直未能收集到,仅靠根据报刊上登载的摘要进行分析。
会计报表格式与信息质量要求有待统一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格式,使得一些公司会计报表的格式出现了一些差异。例如,有的公司将投资收益放入营业收入中,有的公司将投资收益放入营业利润。为了将各公司的指标具有可比性,我们在统计这些数据时按照统一的口径作了适当的调整。例如将投资收益统一归入营业利润,等等。
此外,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列入自有资产的资产负债表中。
还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投资公司自营资产分布与组合状况表"中,表格与会计报表上的相关科目存在一些差异,而且原因不明。
2005年已披露的会计信息中,绝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但是也有个别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格式不同,如湖南信托公司中,信托资产采用的是以前的会计报表格式,在披露的48家公司中还存在着附注披露的数据与报表数据不相符,对要求披露的各项财务指标各公司计算口径不统一,或不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等情况,不能使报告使用者全面准确了解公司的信息,因此制定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与信息质量要求是当务之急。
制定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与信息质量要求,编制全面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提供电子版本的统一的附注,便于监管部门的数据分析,便于投资者作比较,这对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就是要让投资者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更多信息,但如果这些信息是不可比的,或者存在缺陷的,就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因此,制定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与信息质量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建议监管部门明确该方面的实施要求。
关联交易需要给出底线根据2005年4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共发生关联交易笔数261笔,关联交易总金额325.88亿元,涉及关联方395个,关联交易问题一直是信托业一个大的问题,特别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既为信托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利益输入,也可能让信托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对大股东进行利益输出,成为极个别违规经营的圈钱工具,因此应制定关联交易的底线,改变信托公司依赖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正当的关联交易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已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常常成为个别企业转移资产、掩盖风险、挪用信托资金、违规进行投资的工具,因此,严格规定交易的披露,一定程度上可以揭示问题,防范和减轻风险,因此对交易事项的内容、时间、性质、定价、交易对象的经济实力等应作为必须的披露内容,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的公司应进行相应的处罚。"一股独大"局面需改变2005年48家信托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61.43%,股权集中度相当高,第一大股东往往是一些大的集团公司,这种状况既有利于信托公司利用集团的信誉和实力拓展业务,同时也让信托公司可能沦为集团公司的融资平台,加大信托公司自身的风险。因此信托公司应注重分散股权的集中情况,改变这各种"一股独大"的局面,加强公司的独立性。
信托行业发展期待关注从信托投资公司年报信息综合分析,行业发展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比较单一,没有特色,报酬率略高于银行利率水平,但安全性远低于银行相关理财产品,此状况限制了信托产品的推广。信托业是唯一能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三者间的金融机构,因此充分利用目前政策开发新产品,尤其是在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上进行创新,提高产品的吸引力,使资金流向最需要的领域,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二,社会公众对信托及信托产品的认识不足,信托公司的经营在产品、经营模式上与银行、基金、证券等行业混同,没有行业特色,是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注意普及和宣传信托业的特色,吸引公众的投资兴趣,才能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第三,目前信托公司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作为资金高密集行业,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这不仅是信托公司需考虑的问题,还与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经济大环境相联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使盈利模式的多元化,是信托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首要问题。建议有关方面展开信托公司定位和盈利模式的研讨,探索信托公司规避风险、提高效益的多元化盈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