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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预社团贷款经营自主权

2008-02-18 11:50 次阅读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社团贷款的主要投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