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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是在助纣为虐

2008-02-15 14:07 次阅读

  日前,笔者读到一篇有关评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的观点之作。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作者字里行间并没有任何指责和反对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扰乱经济秩序,侵害股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真知灼见,却是同情之声溢于言表,完全“一屁股”坐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板凳”上,想方设法找来借口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开脱罪责,千方百计寻来论据为他们师鸣冤叫屈。(据《中国审计教育网》11月16日《为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鸣冤》)如此“呐喊”,无非是“呼吁”股民给予“理解万岁”,“启发”股民“怨天怨地还不如怨自己”。

    对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人们早已深恶痛绝,尤其是广大股民们。使人不解的是,竟然有人明目张胆地为这些中介机构的不法行为鸣冤叫屈,并“忠告”股民,“炒股票”炒亏了,并不是虚假审计报告惹的祸,莫要把一肚子怨气撒向注册会计师身上,“相劝”股民状告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是蠢蠢欲动之举,“告诫”股民会计师事务所是大股东聘请的,审计费是委托单位付的,凭啥听你小股东的为你服务?“提醒”股民赚钱的时候是否想起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示意”股民有利可图时怎么没把利润分一份给他们?“警告”股民股市是赌场,要有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思想准备,“相劝”股民别在“赌钱”赌输的时候埋怨会计师事务所。云云。如此“逻辑”,不仅在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鸣冤叫屈,简直就是在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在公司质量上本身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要求有权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要站在中介、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为公众提供和反映关于上市公司质量的各种真实信息,以便让投资者正确选择投资方向。这是会计师其职责和操守所在,也是投资分析等倚重会计信息的依据所在。

    不难看到,时下上市公司的各种违规行为愈演愈烈,其危害也越来越大。银广夏巨额造假、蓝田神话、大庆联谊案等在市场上均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损失无法估量。而如果将全部责任全部归咎于上市公司显然有偏颇,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的签字会计师也难辞其咎。从“德隆王朝”的倒塌,到“科龙神话”的破灭,无不有会计师事务所“推销”其“假冒伪劣产品”的“身影”。可以说,不少企业得以“包装”上市和“圈钱”,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报告陈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

    诚然,会计事务所的“身份”和“职责”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自负盈亏的企业,其“身份”是商业服务者,客户是它的“上帝”,另一方面又是社会中介组织,其职责是依法执业,客户是它的审计对象。但并不由此可以见利忘义,任人摆布,充当听人使唤的“店小二”,进而毫无原则地投其所好,昧着良心。因为,他们既是社会中介组织,又履行着“社会经济警察”的责任,其职业有着为社会、为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独立会计信息服务的特殊性,所从事的“工种”和性质还起着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作用,所以他们的所作所为不能等同于企业,等同于一般的商人。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并不取决于委托方的满意,关键取决于广大“用户”的满意,“产品质量”的好坏和信誉讲的是实事求是,说的是客观公正,要的是“货真价实”。也就是说,其“产品质量”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而且要对公众负责。这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之要求,也是法律之必须。令人遗憾的是,现在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当“责”与“利”发生冲突,“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时,竟然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于不顾,把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抛之脑后,成了“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弄虚作假的帮凶。

    独立、客观、公正的出具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之要求,法律之必须,也是立足市场之根本,而目无法纪,弄虚作假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和被市场所抛弃。近年来由虚假信息导致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层出不穷,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如安达信、中天勤等甚至遭受灭顶之灾。日前,审计署发布的今年第4号审计结果公告,又对部分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曝光,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财政部已经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相关注册会计师作出了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已经对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了监管关注意见,其他违规事项正在调查处理中。(据《每日经济新闻》)

    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费虽然是委托单位出的,但你的权力不是市场给的,而是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今天,无论是服务者还是被服务者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那种“有钱能使鬼推磨”,中介不中,公正不公,独立不独的市俗观念在社会审计领域是行不通的,也是法律、法规和市场游戏规则所不容许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的“钱权交易”,最终被取消从业资格“丢饭碗”的前车之鉴就是最好的例证。

    其实,会计师造假与失职,无论怎么辩解,在客观上就是作伪证,给不法分子打掩护,让投机分子钻空子。只看问题的一面,不看问题的另一面,而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假打抱不平的鸣冤叫屈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