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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反腐先锋

2008-02-15 14:06 次阅读

    编者按:反腐倡廉可以说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内在的需要当权者提高自身素养,做到金钱不能屈;而外在的还需要法规和制度的有效监管,查处腐败、严惩腐败以最终达到杜绝腐败。而审计机关可以说是反腐的先锋。

    有关法律、法规所归纳的各种腐败行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即一类是非货币性腐败行为,这类腐败行为一般不能以货币单位计量,如一些政治类、组织人事类、侵权类等不以货币价值论。一类是货币性腐败行为,这类腐败可以直接以货币单位计量,腐败行为的程度可以用货币量表示,所有经济类腐败行为都是货币性腐败行为。在实际中,非货币性腐败的发生往往与货币性腐败在某种程度上相互联系。
    审计机关是国家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审计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尚方宝剑”。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了较多经济案件,审计机关都出动了大量人力,提供了较多的有价值的调查证据和查处依据,为案件的突破和顺利进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特别是在查处货币性腐败行为方面有较高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审计机关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始终能深入反腐败的第一线,主动掌握较准确的信息资料,通过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查处被审计单位的造假帐、小金库、私分贪污公款等腐败行为。
    二是,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或发生的腐败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提请有关部门批准和协助,采取措施,制止或减少腐败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进行纠正,并可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腐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依靠审计人员熟练精湛的业务技能和审计特有的工作优势,对查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对查处货币性腐败行为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便利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始终应保持强烈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把围绕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查处经济案件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与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搞好配合,联合作战,充分发挥整体监督优势互补作用,为经济建设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