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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重在公平

2008-02-15 00:01 次阅读

  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研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个税法的修改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切期待,其原因在于:
  首先,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是对广大民意的积极回应,是税收立法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就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分别提交3份议案和2份提案,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800元个税起征点应当调高。近年来,要求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日趋高涨,这为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奠定了深厚的民意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纳税人权益的“傲慢与偏见”。尤其是1992年颁布的现行《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带有浓厚的行政本位色彩,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与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明显失衡。因此税收立法应当由原来的税务机关本位转向纳税人本位,淡化税收立法的行政本位色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充分地证明,任何漠视纳税人权益的法律终究会遭到纳税人的唾弃。诚然,逃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目前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不过将此现象简单地归咎于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欠妥的,有征税人立场本位之嫌。或许,还需要检讨的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以及税负是否公平合理。
  其次,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必要的立法对策。最近,中央党校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颇值得关注。在对107位地厅级领导干部进行的调查中,“收入差距”(占75.7%)被认为是2004年存在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占72.9%)成为2005年最受关注的体制改革问题。据悉,这两个问题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首要问题”还是近年来的第一次。相关统计资料也显示,最近几年来,我国社会贫富差距呈拉大趋势。因此,有必要采用包括个税在内的调节机制,有效遏制不合理的贫富差距,合理兼顾效率与公平,更好地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个税是调节公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而现行的个税起征点明显与此初衷相悖。按照现行的个税起征标准,工薪阶层反而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相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这是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从1980年开始实行的800元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统一提高,这样的起征标准和个税制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了,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要求。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社会收入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不同区域间、不同职业间、不同年龄段的收入也呈现出明显的贫富差距。此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转变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多样化的收入并存。这表明,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难以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本该以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为主要目标的个人所得税,却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难怪社会舆论对改革个税征管体制和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越来越高了。
  再次,个税法的制定和个税起征点的酝酿提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税收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利益调节手段。税负不公、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必然激发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与时俱进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制定公平科学的个税法,有利于从个税征管层面有效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的利益矛盾,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进行良性的利益博弈,形成均衡的利益格局,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