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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各级国税部门不得擅设收费项目

2008-02-15 00:01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批管理。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各级国税局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通知明确,在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自行变更。通知要求,如因工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内容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