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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不变个税起征点有损法治精神

2008-02-15 11:59 次阅读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是社会各界呼吁多年,却一直没在法律上得到解决的问题。尽管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作为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修订后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做出调整,但新税法出台仍需时日。因此不少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不等新税法出台就纷纷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北京1200元、上海1400元等。这种做法是否违法,社会上存在争议。

  800元的扣除标准自1980年起就开始实施,25年一直未变,显然早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正如很多人抱怨的,在上海、深圳等城市,月薪1500元都很难过日子了,难道还要交税吗? 

  而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如果这些地区将800元定为免征额,就势必侵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由于起征点太低,大部分税赋落到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身上,个人所得税本应起到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如今却形成了“劫贫济富”的后果,与法律出台时的目的相悖。广州、深圳等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合乎实情也合乎民意的务实之举。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政府并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在新税法修订完成前,各地出台地方政策的行为在形式上确实有违法的嫌疑。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看待擅自调高个税起征点在法律上引起的争议呢? 

  从法律上看,擅自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合乎情理的,在公众的心目中是正当的。倒是800元的标准让人们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并成为不少人逃税的理由。因此,一些城市没有严格执行800元的起征标准,而是对其做出变通———这就是一个合法但不良的法律所遭遇的典型尴尬:它没有被认真执行,反而会维护公众的利益;它如果被认真地执行,反而会在人们心中造成不公平感,会打消人们对法律的敬畏,甚至会损害社会的法治精神。

  以往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大多停留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但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逐渐认识到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公正立法是法治的前提,错误或不适当的立法本身就违背了法治精神。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实质法治应具备双重标准,即良好的法律与普遍的服从,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当然,法律相对社会变化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个税起征点25年不变早已严重脱离实际,显示出相关部门在立法上的因循守旧和无所作为。若论对法治建设的影响,不良立法远比执法不严更损害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