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新闻 > 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新规 涉多项变化

2008-02-15 11:58 次阅读

财政部2005年5月11日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审批办法》共包括总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附则共五章四十七条。
  该《审批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并废除了财政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199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
  《审批办法》中有如下值得关注的变化:
  新增明确了“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具体是“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对《审批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1999年的《暂行办法》中的对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收入等指标来划分为ABC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的做法在新的的《审批办法》中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