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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科龙适用会计准则值得商榷

2008-02-15 11:58 次阅读

华意压缩5月12日就此发布了澄清公告,回击了科龙电器的归咎。不过,有关财务专家认为,华意压缩喊冤的理由值得商榷。

  注册会计师朱德峰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华意压缩在科龙电器去年亏损问题上的确冤枉,但是该公司认为科龙电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对当年的交易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法,其实并不正确。

  根据1999年8月12日《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关于协议转让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公告》,1999年6月华意电器总公司将所持有的5,928万股以每股4.307692元的价格转让给科龙电器,转让总金额为25,536万元。转让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抵付华意电器总公司1998年受让科龙电器控股的顺德容声塑胶制品厂有限公司和广东科龙模具有限公司各30%股权的应付款。

  朱德峰注册会计师认为,根据现有的公开资料,由于科龙电器将持有的顺德容声塑胶制品厂和科龙模具公司各30%股权转让给华意电器总公司与从华意电器总公司处受让华意压缩的股权,毕竟分属两个不同的会计年度,能否将两笔业务视为一笔业务,进而认定为“非货币性交易”并追溯调整值得商榷。

  他表示,科龙电器在2004年度报告中“将2004年末对华意压缩尚未摊销完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应该是根据财政部2004年5月28日印发的财会[2004]3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第三问”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若按这一规定执行,则科龙电器应该早在2004年内就预见到其对华意压缩投资项目减值将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而不是直到今年4月27日才认识到这一点并发布相关的公告。这一点值得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