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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批复 收回转让股权不退个人所得税

2008-02-15 11:55 次阅读

    今后,国内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即使当事人双方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对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昨天,针对部分省市税务部门请示在“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上述批复。 

    该批复决定,今后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做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