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由于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偏差,因此,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近日要求一汽夏利限期整改,并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公司将于今天发布整改内容的公告。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2004年9月13日至17日对一汽夏利进行了巡回检查,检查后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欠缺,因此,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于本周向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的通知。
在公司规范运作方面,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设立经管会代替总经理办公会行使管理职权,但无具体工作制度规定,同时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说明。公司与关联方天津丰田冲压部件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缺乏规范性,无签署日期,合同载明的委托代理人与实际签字人不一致。
此外,一汽夏利在诸多财务会计核算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其中,应付账款(三峰客车细项)2003年末余额为-14956万元,其他应付款(三峰客车细项)2003年末余额为12702万元,两项往来账户差额2254万元的核算内容为公司以前年度由于未能收到三峰客车开出的增值税票,难以抵扣进项税,一直采取挂账处理。
对此项质疑,一汽夏利在整改措施中称,该项往来的发生是由于2002年前公司委托三峰客车厂为一汽夏利加工生产夏利加长型系列轿车产生的。为了准确核算三峰客车厂的加工费,在会计处理上,公司一直在其他应付款贷方反映应支付给三峰客车厂的加工费,在应付账款借方反映已经支付给三峰客车厂的加工费,两者差额2254万元为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额。由于公司方面没有收到相应增值税进项税票,因此,不能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