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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公布

2007-09-05 09:17 次阅读

    央行上海总部日前发布公告,为落实《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加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央行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发布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规范,经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的损益表;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当年1-6月份的损益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此外,财务公司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对于新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央行上海总部规定,该类财务公司应在批准之日起60日内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最近一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