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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内外部审计为何跳不出自我监督阴影

2007-07-12 15:20 次阅读

    内部、外部审计都难见效,问题的核心是目前国企审计监督没有跳出自我监督的怪圈。一种既不利于内部审计监督,也不利于外部审计监督作用发挥的国企制度本身的弊病,说明国企制度需要改革是问题的关键

 

  我国从1983年开始组建国家审计体系。在审计体系组建后不久,即在国企内部成立内部审计,20多年来,国企都按照要求逐步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内审人员,内部审计在查弊纠错,维护财经纪律,反腐倡廉,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堵塞漏洞,建立责任制,加强内控等方面做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国企内部审计存在一些弊端,开展得并不理想。

 

  内部审计:服务对象错位导致职能转变

 

  审计的产生最初是因所有者财产规模较大,自己不便直接管理自己的财产,需要委托他人管理。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中,所有者为了财产的安全,对受委托者不放心,于是委托另外的一些人,独立地对财产管理者的账目、实物管理过程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监督结果报告所有者,这个检查监督者就是最初的审计。

 

  后来审计发展越来越服务面宽了,但最终主要还是为财产所有者服务的,在西方现代企业中,审计主要是为投资者服务的。一般是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者)聘请,对股东负责。审计代表投资者检查经营者错弊问题。

 

  在我国国企中,由于所有者不到位,加之在国企内部形不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所以国企内部审计为谁服务就成了问题,名义上也要对人民、对国家负责,实际上是直接受企业经营者领导,加上国企经营者权力高度集中,国企内部审计实质是为国企经营者服务。

 

  按照审计为所有者服务的理论,国企的经营者理应是被审计监督的对象,但在国企里,经营者由被审计监督的对象变成了内部审计的领导。

 

  由于内部审计服务对象的错位,使国企内部审计职能发生转变。现在不少国企的内部审计同内控部合并,叫“内控审计部”,也有同其地管理部门合并的,完全证实了由于服务对象的变更,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也随之改变,变成了服务于管理者的管理职能。

 

  外部审计的尴尬

 

  国企内部审计有尴尬,外部审计也没有跳出自我监督的怪圈。国企外部审计主要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及聘请社会审计(会计)事务所对国企的审计。

 

  外部审计在伴随国企改革走过的20多年里,在保护国有资产完整和促进国有资产提高效率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政府审计机关是政府内部负责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由政府审计机关对国企进行审计监督,具有合理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政府审计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共财政”及“公共财产”安全的,国企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理所当然应属于政府审计监督范围。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受托经营国企者,按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定位,在对国企审计监督中,政府也属于审计监督对象。

 

  国企造假账、人为伸缩利润,有时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要求。国企扭亏为盈时,某行业依据政府官员的要求,整个行业造假账,造出超过百亿元的空洞,还被树为扭亏为盈的先进行业。某些地区在财政收入完成较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求某些国有企业虚增成本、减少利润,为了有利于争取财政补贴,政府要求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造假账。这些地方政府带头造假账的行为,政府审计如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