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三款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行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专家解释,这样就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
有专家指出,这一条规定应该是在本次常委会重点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条款,它虽然比较有技术性,但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用人单位的权益,所以各方面都非常关注。
对于经济性裁员,三次审议稿在二审稿规定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防治污染搬迁”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才减人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