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调整焦煤和盐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两类资源税调整的通知都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指出,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指出,为支持盐业的发展,将盐资源税适用税率进行下调。其中,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