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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行业立法严重滞后应纳入立法规划

2007-01-15 14:12 次阅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是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时都要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个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出台的这项新规,被视为国家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监管的重要一步。

  2007年元旦,正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期开始。对于纳税申报这项专业活动而言,大部分高收入者都需要委托专业的注册税务师来代理,注册税务师也将更多地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经过十年发展,目前仍处于立法严重滞后、相关责权规定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中。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今天接受本报专访,他呼吁,注册税务师行业迫切需要加快立法进度,并建议将《注册税务师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规划二档项目中。

  行业立法滞后有悖税收法治

  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税务代理行业正式转化成注册税务师行业,成为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

  刘隆亨介绍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涉及到社会公益、需要专业技能和特殊知识要求的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需要最低是行政法规一级的规范,通过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进行管理。因此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提供法定依据,迫切需要国务院相关条例的明确。

  据了解,就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暂行规定、管理办法或部门规章,但立法层次都比较低,且零散而不系统,相关责权的规定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需自行申报等规范出台后,注册税务师作为中介在协调征纳关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高位阶和有效力的法律法规来保障。

  从横向对比看,其他相似中介的立法都已走在了前面。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分别于1996年和1993年通过全国人大立法规范,评估师行业也于今年启动了立法程序。刘隆亨会长强调说,具有相似性质、地位和作用的注册税务师的行业立法则严重滞后,不仅很不协调,而且有悖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

  注册税务师应明确独立地位

  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计,自1998年实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全国统考,至2006年9月全国已有7万人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经审批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已达3082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

  刘隆亨认为,注册税务师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只服从于法律。虽然他们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但有权拒绝其不合法的命令指示和越权行为;虽然接受纳税人的委托进行涉税活动,但不得违法从事代理和其他业务。注册税务师应具有独立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外的法律地位。

  他建议说,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范围以及与其他行业执业项目的区分,是行业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未来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人员和机构专属的业务范围,同时根据其能力和特点,明确必要的兼营业务范围。专属业务其他行业和机构不得进入,属于法定业务范围,必须通过向主管机关申请,由其以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核定。

  据财税法学会的不完全统计,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全国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净调增应纳税额40亿元;2003年调增60.5亿元;2004年全国20个地区的统计,税务师事务所共审核8.6万户企业,调增应纳税额100多亿元,同时调减应纳税额12.85亿元。

  市场准入需立法明确

  刘隆亨建议,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生存发展和对其强化规范的紧迫需要,应将《注册税务师条例》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规划二档项目中,力争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主要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并制定出条例建议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决策参考,随后进入相关审议。

  他认为,注册税务师条例首先要确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是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核准备案制度,需明确报考资格、考试形式、考试组织以及程序和执业条件,准予执业和不准予执业的事项等;另一方面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和注册制度。

  此外,注册税务师条例还需要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基本权利义务、职业风险防范和职业道德培育、奖惩和责任承担方式、行业管理制度等主要制度作出明确安排。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其他机构已成立专门的条例研究起草队伍,目前立法资料的收集准备和行业立法的调研工作初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