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准则》、《通则》和《规则》)三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规章已正式执行。
据介绍,《准则》和《通则》都是在原有规章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准则》的修订是为了与现行的会计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与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内容相衔接,并体现基本准则统驭具体准则的作用,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准则》不仅是具体会计准则的“上位法”,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根据近年来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上通行惯例的要求,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对现行基本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原则的内容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此外,修订后的《准则》还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通则》的修订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保护和平衡企业各方利益。《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创新,具体表现在:改革财政对企业财务的主要管理方式为指导、管理、监督、服务;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了特殊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与《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在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的情况下,规定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应当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以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解决;规定了企业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在涉及有关资金管理、资产营运、利润分配的条款中,体现了控制财务风险的要求,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而《规则》则是一部新的规章,是企业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制定的。在财务管理方面,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并明确规定,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等内容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可能引发财务风险的各类风险。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三部财政规章立法目的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充分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它们的公布实施,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