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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保企业遭遇会计处理难题

2006-12-18 14:58 次阅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不少参与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尤其是部分上市公司而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在新准则下,如何对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

  据了解,目前国内涉及套期保值的企业,主要是一些金融和大宗商品生产、消费类企业,而在会计处理上还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对此,业内专家指示,新准则中对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相关条款,核心内容是要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期货浮动盈亏)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真实反映套保的财务状况

  金瑞期货副总经理胡宇清认为,新的套期会计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抵销结果,在同一财务报表期间的损益中予以确认,这样比过去表外披露的方式能更好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胡宇清告诉记者,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一般分为卖出保值和买入保值,在会计处理的方法上也有具体的划分。他表示,对于提前锁定产品销售价格的卖出保值,期货头寸如果进行实物交割,所收到的交割货款计入销售收入,如果平仓对冲,那么用期货盈亏来冲减销售成本;反过来锁定原材料的买入保值,则可以类似地反映在原材料成本上。

  “关键的问题是,对于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胡宇清指出。

  “现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把未平仓的头寸浮动盈亏做挂帐处理,这样存在人为调节帐面利润的可能。”胡宇清表示,“而新制度要求,把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就避免了这个情况。”

  “这个比较好理解。比如,一个生产铜的企业按7万元的价格,卖出了明年2月份的铜期货合约保值。过了一段时间,如果铜价跌到5万元,那么在期货上产生的2万元浮动盈利,按照新准则就应该明确的体现在当期财务报表里面。”业内专家介绍,“老式挂帐处理的方法则过于随意了,有可能体现不出这部分盈利来。”

  专家介绍,财政部于1997年10月颁布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场内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初步规范。从实践来看,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对资产和负债本着“过去发生”的会计确认原则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未能切实解决套期保值业务的核算、披露等方面问题。

  专家表示,新准则中关于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相关条款,有效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和金融负债的范畴内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套期保值的定义,明确了套期会计的处理方法和适用条件,提高了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中投证券研究员李勤表示,国内保值企业在财务处理方法上的确存在着一些差异。比如有色金属行业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上,江铜、云铝记入其他应收款,而焦作万方则单独记入期货保证金;在利润表上,江铜记入其他业务利润,而其他大部分企业则记入投资收益。

  而关于新会计制度对该类上市公司的影响,李勤认为,影响并不是很大。“因为大部分套期都是三个月,只有极少数是做远期合约,才可能跨会计年度,所以一般只可能对季报有所影响。而年报一般不会有很大影响,当然如果跨年度的三个月套期保值,可能会有影响。”李勤表示。

  “不过,如果遇到今年春节以后那波———铜价两个月内从4800美元涨到8800美元的行情,就另外一回事了,公允价值的体现就非常重要。”李勤补充到,“新会计准则鼓励上市公司的在套期业务上的自律,在经营上尽量控制远期合约和超额合约量,对控制上市公司在套期业务上的风险有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