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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错漏频出 顾雏军指斥“作伪证”

2006-12-18 14:56 次阅读

     上周四下午至周五的庭审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上周四下午,法庭继续就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质证,辩方律师围绕鉴定人出具报告存在的主体资格、鉴定人资格等问题进行质证,由于鉴定人的回答错漏频出,存在自相矛盾之处,由此而引来了庭下一片嘘声。然而,在上周五进行的职务侵占罪名的指控上,因为公诉方提供的一在押人员的口供及证人汪仪仁证言在质证时,被辩护人指为“编造口供”和“作伪证”而使案情再度变得复杂。

  天职鉴定报告存在错漏

  关于虚假财会报告罪名的指控,上周四下午的庭审重点仍然集中在对新证据的质证上,由于质证过程激烈,以至当天的庭审直到晚上8点45分才告休庭。

  辩方一律师告诉记者说,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天职)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此前涉及的人员不多,并没有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只有个别律师对这一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到14日由于涉及的指控有6人,故引起大多数律师注意。

  此间,辩方律师指出,由于此前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案卷也退过两次,因此,上月进行的补充侦查因为没有退卷,而又是委托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委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的做法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此外,由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鉴定历时不过15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11份复杂而庞大的审计报告的鉴定,这在辩方律师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对此,辩方律师举例说,德勤在审计科龙2004年一年的财务报告时,花费时间2至3个月,动用人员30至40人,天职却只用两个人在短短的15天内完成这样的审计报告怎么可能?

  由于此前一天,鉴定人的两名证人同时出庭作证,被辩方律师指有违规定,故到了14日鉴定人再次出庭进行质证时,辩方律师则要求两证人应分别出庭而不能同时出庭。此要求获得法院许可。

  在辩方律师看来,天职新做的鉴定报告应独立来做,而不能依照此前天职所做的审计报告来照抄。辩方律师发现,前后两份报告不仅一模一样,甚至连内容中的数据错误也相同。据此,辩方律师认为,11月29日天职所完成的报告,是两名鉴定人照抄前面的报告内容。

  基于上述认识,辩方律师向两名鉴定人分别发问。

  辩方律师问第一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材料是第一手材料还是由谁提供的?该鉴定人的回答是,是由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

  辩方律师再问第二位出庭的鉴定人相同的问题,得到的却是与上述不同的回答:我们拿到了第一手材料。

  辩方律师还就科龙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问了鉴定人,鉴定人回答说自己可以鉴定其是无效销售合同。此时律师驳称,认定合同无效的是审判机构,而非会计师事务所。

  此后,辩方律师继续向鉴定人进行发问,而该鉴定人对多数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作出的结论。对此回答,法官也表示,你如果不能回答可以不回答,但你不能用同一内容回答不同的提问。

  由于鉴定人的回答不仅有失水准,甚至还错漏频出。由此还引来了旁听席上的一片嘘声。

  法官及检查官也因为鉴定人有失水准而向其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你的鉴定是初次鉴定,还是二次鉴定,还是补充鉴定?二是你们跟公安机关签订的鉴定合同是补充鉴定合同还是重新鉴定合同?三是之前做审计报告的人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格?对于第一个提问,鉴定人的回答是二次鉴定。对第二个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重签的合同。对第三个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不知道。为此,法院要求鉴定人尽快提供相关证据,最迟不能超过下周一。

  至此,审判长表示,我们都问到这一程度了,你们还有人发问吗?

  此时,另一个法官表示,我再问鉴定人一个非专业的问题,今天你的回答尽力了吗?

  鉴定人回答说,尽力了。

  顾雏军听完后说,我的智商很低,但是我还是听明白了,没有什么可问的了,法官问了我想问的问题。

  此时,被告人姜宝军表示还要问。顾雏军打断说,你还有什么可问的。

  此时庭上笑声一片。

  庭审到此并未结束,有法官问鉴定人,你之前有没有做过司法鉴定,有没有参加过这种质证?对此问题,鉴定人的回答是没有参加过,只做过咨询服务。

  基于上述质证,一辩方律师提出,法院应继续就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报告的有效性进行论证。法院方面则表示,鉴定报告的有效性将留在此后的庭辩阶段进行。

  该辩方律师还向记者表示,假如我们能否定鉴定人报告的有效性的话,由这11份司法鉴定报告所证明的四项罪名是不成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就此出现重大转折,而接下来是要看控方还将抛出哪些证据对被告人进行指控。

  此间,有律师还向记者表示,纵观前面几天的庭审来看,到目前为止,佛山中级法院法官的表现还是显得相当客观公正,能够多方听取意见,对被告人的申辩也给予了理解与宽容。

  顾雏军称证人说“鬼话”

  15日上午继续开庭。庭审内容则是对顾雏军和姜宝军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质证。当天上午,记者在法院还看到准备出庭作证的刘从梦。

  而在庭审开始时,顾雏军因为不知道刘从梦将会出庭作证而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证人刘从梦、李志强出庭作证。

  法官告诉顾雏军说,由于国内尚无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他的要求,法院会想办法尽量去通知他们,由于李志强在香港他不来也没有办法。法官还告诉顾雏军,刘从梦今天会出庭作证。

  顾雏军则表示,我让刘从梦来,不是说非要把他拉下水,陪我一同受罪,我没有坏到那个程度,而是他来了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不然的话对我们大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4月30日,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将扬州科龙的人民币4000万元以“征地款”名义划到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账户,后转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上,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在扬州科龙账户上以无形资产名义将该笔资金平账,从而占有了该款。

  对于该项罪名指控,顾雏军发表了约一个半小时的质证意见,否认该项罪名指控。

  顾雏军的质证意见归纳如下:一是4000万元人民币是扬州市政府给予扬州格林柯尔的一种奖励,但由于自己没有坚持要这些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才给了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这是自己一生中最大的错;二是“预交土地出让金”4000万人民币,是用来建设扬州科龙“超大冰箱项目”的,与给予扬州格林柯尔的奖励是两个完全无关的事件。

  此外被告人姜宝军也发表了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庭上,顾雏军和姜宝军先后均指证人汪仪仁在作伪证。姜宝军说,他说的话连鬼都不信,对汪仪仁,我可以引用一句话,我见过无耻的,但没有见过这么无耻的。

  15日上午不到12点就休庭,下午2点30分继续开庭,就职务侵占罪进行质证。

  辩护律师李贵方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事实真相是:扬州科龙和扬州市政府,在2004年初签订了超大型冰箱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由于项目用地原因,扬州科龙打款4000万给扬州开发区财政局,作为项目土地的预付款。此时,由于扬州格林柯尔拟购买扬州市亚星股份公司的60.67%的股权。当时,由于国资委要求扬州以高于账面净资产的价格出售该笔股权,总价约4.3亿元人民币,而亚星股份的真实资产状况很差。后经该市三套班子研究决定,以各种奖励基金的形式,对扬州格林柯尔进行补偿。其中有汽车行业发展基金奖励6000万元,科技发展基金奖励4000万元和招商引资奖励基金3500万元。由于当时扬州市政府财政紧张,就从扬州开发区调4000万元作为科技发展基金给扬州格林柯尔作为补偿。结果是公安机关根据在押人员编造的一个口供,说当时买地只是一个幌子,要把这笔钱奖励给格林柯尔才是真的。公安机关就此指控顾职务侵占4000万元。李贵方还列举事实来证明,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而出庭作证的刘从梦亦表示,自己听说过这一项目。

  而控方则指出,到2004年6月,时任科龙总裁的刘从梦,才代表科龙和扬州市政府在香港签署“科龙扬州投建大冰箱项目”的协议,而早在当年4月30日,这4000万元资金就已通过扬州经济开发区的账户转到格林柯尔的账户上,当时科龙和扬州方面并未确定具体的投资建议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土地转让款的问题,实际上属于顾雏军等对科龙公司资金的侵占。

  对此,顾雏军及其律师辩称,早在2004年1月份,顾雏军就同扬州方面签订了大冰箱建设项目的“实质性协议”,其中“包括占用土地1000亩”,2004年6月双方在香港签署的只是一个框架性协议,此次协议的签订实际上是为配合市政府而作的形象工程。

  质证时,辩方及被告对检方提供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早在2005年12月份就开始对相关当事人询问并收集证词,而直到2006年8月份的证据补充中,才开始出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汪仪仁的证词。

  对此,检方则表示,汪仪仁证言的基本事实与其他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对于证据不能从单独的一条或几条看是否同案件有关联,检方提供的证据已从总体上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有效和客观的。

  据相关人士透露,法院将在下周一继续就顾雏军等人关于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进行质证,如果进展顺利,案件将有可能在下周内一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