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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体验“萨班斯之痛”

2006-06-19 15:03 次阅读

  作为一项美国国内制度,萨班斯法案给中国运营商带来的冲击开始显现。

  7月15日,是萨班斯法案对海外上市公司的最后执行期限。前一段时间,一位在财务部门工作的运营商朋友更改了自己的MSN签名档,叫做“痛恨萨班斯,精神分裂中”,据她说,为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她已经连续两个月没能好好睡上一觉。

  这并不是一个特例,某运营商地市分公司的财务经理告诉笔者,自从公司实施萨班斯法案要求的流程控制以后,他们部门就再也没有按时下过班:“现在哪怕只是支出几百块钱的一笔款项,也要签上二十个名字,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作为一项纯粹的美国国内制度,萨班斯法案给中国运营商带来的冲击已经开始显现。

  不可否认,运营商寻求海外上市,本身就有借国外制度帮助自身企业改制,当个“好学生”的意图,但是,学来的东西是否真的有价值呢?事实最有发言权。

  上面提到的那位财务经理告诉笔者,尽管流程复杂了,但是负责任的人越多,反而可能负责不清晰了。由于审核项目极多,而且审核的内容也过于繁杂专业,国内运营商的各级管理者又往往是技术、行政出身,并没有专业的财务和IT经验,这就导致虽然签了二十多个名字,但过去习惯的财务决策方式依然顾我。

  另外,按照404条款的要求,每年,必须有外部审计师独立地对运营商的财务漏洞出具一份报告。这些外部审计师往往不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死抠法案的实施细则,提出成本极高又无法实行的整改建议,这也令众多运营商头痛不已。

  目前,在美国上市的四大运营商为了满足萨班斯法案,已经付出了金钱和部分执行效率为代价,其结果却是在中国的企业管理体制上强行嫁接了一套美国的监管流程,其效果如何,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实际上,据笔者了解,自从萨班斯法案实施以后,许多欧洲企业放弃了美国上市计划,原因就是按照萨班斯法案制订内控体制,需要移植整个美国企业管理文化,成本过高,得不偿失。事实上,萨班斯法案是根据美国国内情况制订的,它所要求的程序正义性,其基础是英美法系的制度框架、美国汗牛充栋的商法条文和数量众多的会计师与律师,而这些条件并不是中国企业能够完全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