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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已开始支持内外资税法合并

2006-06-02 11:15 次阅读

     70岁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目前最期待的是,预定8月份初审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能够顺利提交。

  昨天下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走进刘隆亨的办公室。偌大的办公桌上堆满了如山的文件、资料等。在这里,中国第一本税法教材问世;《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起草工作被酝酿;《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方案均被斟酌。

  基本问题取得一致认识

  《第一财经日报》:两法合并的问题虽然在各界全国人大上呼声渐高,今年甚至被全国政协列为一号提案提出来,但争议还是存在,特别是在“改革是有利于外资引进还是不利”的问题上。你怎么看待这种争论?

  刘隆亨:其实,税法合并特别是从今年以来,已经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问题了。从去年开始,专家界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一直就各界有争议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大致有十个方面,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

  以前确实有地方税务局的局长提出过,如果匆忙实行两税并轨,把仅存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而周边国家却继续保持和加强税收优惠力度,我国吸收FDI的总量必定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持这种观点的人,错误地把税收优惠当作了引进外资的根本条件和唯一要素。其实事实是,国外企业更看重的是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比如社会是否稳定、经济发展势头是否强劲、生态环境是否适合居住等。如果各方面遇到优惠,它们反倒怀疑投资环境的公平性。何况,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对税法进行改革也是国家对主权的行使,怎么能因为外国企业的态度而放弃行使主权?

  我们算了一笔账,实行合并之后只是将税收统一回复到原来的实际税收状况,因为原来一直有33%的名义税收和25%左右的实际税收的差异,今后只是将名义税收取消。

  对于是否改的争论没有意义,因为两税合并是大势所趋。现在只是“大改”还是“小改”的问题,有的说应该全部修改,有的认为要局部修改。最后达成的一致是,对于分歧性过大并且妨碍未来执法的地方,暂时予以保留不予修改。

  8月份初审首要的是解决认识问题,也就是大家必须将两法合并的问题放在改革和法律的高度。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有官员和专家说,商务部对于当时方案的提出是持不支持态度的。

  刘隆亨:商务部以前是不同意两法合并的,主要是担心税法合并后增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税负。但我们的做法是在修改税法的前提下,不增加外资企业税负,也就是说外资企业条件不变,只要让国内企业和它们保持一致就可以了。

  应该转变一个思路,就是我们的战略不应该是引进外资,而更应该注重让我们的民族企业打入国际市场。如何打入?前提是国内有一个良好公平的发展环境,这是它们发展壮大的基础。

  据我所知,商务部的态度已经明显转变,开始支持税法合并的改革了。

  《第一财经日报》:有官员说目前草案尚未递交全国人大,并且说如果6月份不递交的话,就会影响后面的进程?

  刘隆亨:草案的递交工作是很慎重的,在上报国务院之前,所有内容和事项都是不公开的,这在各个国家都是必然要慎重考虑的。

  但今年的情况已经和去年完全不同。首先是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都很重视这个问题,并且列入了立法计划;我们最早把报告交给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他们看到之后,说“这是一件很好的事”。

  学界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意见都取得了一致,即使有争论的地方也作出了合理的处理。所以,8月初审是不会有什么疑义。

  当然,不排除万一。但“万一”出现的可能性不大,我对8月顺利初审抱乐观态度。

  《第一财经日报》:你说基本问题达成一致,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刘隆亨:首先是税法合并的方向和意义,还有名称。统一之后的名称已经确定为《企业所得税法》;地位问题,大家一致同意要改变过去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法规的状况,将它(《企业所得税法》)提高到法律的地位;核心问题当然是税率问题,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应该统一到25%左右;会计制度目前我们一致意见是采取国际通用的会计制度。

  其他还有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与个人所得税衔接的问题和股息税收处理的问题等。统一认识之后,已经确定了文本结构,遵循“减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管理”的原则。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调整

  《第一财经日报》:不久前财政部有官员说,今后税收优惠政策要逐步向西部转移。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制度应该怎么规定?

  刘隆亨:税收优惠制度不能看得过重。国内企业、落后地区都不能寄希望于永远的优惠政策求发展。对于财政部的这个政策,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必须注意不能为了西部发展而拖了东部的后腿。

  另外,需要注意,不能因为税收优惠制度妨碍两法合并的大环境。两法合并是税收优惠制度实行的前提,税收优惠制度在合并之后的公平前提下实行。

  《第一财经日报》:国内的企业也有国企和民企、私企的区别。

  刘隆亨:这个问题也是有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身份不同,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税收差别待遇问题还是比较明显的。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纳税人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但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民营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大多都被划入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适用6%或4%的税收征收率,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这些使得税收环境极不利于民营企业和幼稚企业的发展。

  但这不是《企业所得税法》可以简单解决的问题。从这部法出发,可以做到相对科学,包括对基层税务机关随意“核定征收”问题给予考虑。

  《第一财经日报》:还有一个合并之后究竟怎么执行的问题?

  刘隆亨:这个问题很重要。管理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目前的现状是大部分企业交由地税局管,只有中央直属的大企业由国税局管。现在税收改为75%给地方,25%给中央。各自返还超过的部分。

  我提出的意见是,合并之后,由中央管为主,中小企业可以由地方政府管。这样可以使国家在执行层面更有针对性。之所以把中小企业交由地方,因为它们很分散,地域性特征也很鲜明,更适应地方需要。

  这个问题会在初审的时候特别给予讨论。

  外资企业的过渡期

  《第一财经日报》:上面你说到了两法合并其实不会影响到外资进入中国,但是还是有一种担心,现在已经进入中国的企业,它们已经习惯了这种状况,突然改变,它们是否适应的问题?

  刘隆亨:这个问题大家也考虑到了。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我建议允许保留3~5年的过渡期。具体来讲,就是给老企业实行老办法,新进入中国的企业,实行新办法。这样就可以避免改革带来的可能的风险。

  还有一点,就是以产业优惠为导向,避免给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优惠,而应该给科技创新型产业以优惠,对于不属于国家政策鼓励范围的优惠不分内外资企业自然取消。

  《第一财经日报》:但是这似乎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导致新来的企业会不满不公平待遇。

  刘隆亨:其实这个是很好理解,老企业给中国已经带来了利益,它们是有一个习惯的问题。新来的企业面对的是中国新的法律体系和税制,那就应该按照它到来时候的法律依法办事。当然,对于老企业我也提到了,我们并不是让它永远适用老办法,而是有一个期限进行调整,这个期限最好是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