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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环保责任

2005-11-29 15:25 次阅读

原文标题:公司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环保责任------法学家江平解读公司法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业协会昨日邀请《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为辖区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450多名高管解读新《公司法》。

  江平指出,《公司法》新增的公司社会责任不是口号之争,不是虚的东西,而是极其重要的部分。吉林化工厂爆炸事件就说明了,新《公司法》里社会责任首先是环保责任。

  江平从六个方面对《公司法》新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

  第一,基本消除了原来国有企业改制法色彩。旧《公司法》中关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财产的特别规定被删除,从而体现了《公司法》适用于一切公司的平等精神,消除了对国企的不平等规则,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精神。

  第二,降低设立公司门槛,鼓励投资,更好地体现营业自由思想。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变更为2至200人等这些都使设立公司更加容易。新《公司法》对转投资限制完全取消,营业自由精神得以体现。但江平同时强调,降低设立公司门槛不等于降低公司信用门槛,如果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相关股东依然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1人独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家庭财产的,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给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规定空间,突出企业自治自律精神。江平认为新《公司法》体现了"凡涉及公司债权人、社会其他人的权利应有法律做强制性规定,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如何管理等事项由公司章程做任意规定"的立法精神。像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管理机制、议事规则等股东之间的事项均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四,扩大了股东的权利和对股东的保护,但同时严格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退股权;股东可以单方要求终止公司等保障股东利益的条款。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当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利益且情况紧急时,中小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加强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第五,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规定,并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忠实勤勉,造成重大过失负民事赔偿责任。江平强调,吉林化工厂爆炸等事件说明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不是口号之争,不是虚的东西,而是极其重要的部分。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所负的社会责任有所规定,社会责任首要的是环保责任,其次是安全生产责任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责任。

  第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高于股东利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定,新《公司法》采用否定法人人格,揭破公司面纱手段让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江平认为,如果司法滥用"否定法人人格"手段可能造成"公司负有限责任"这个《公司法》的基本支柱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