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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税改一周年 增值税实现抵扣21亿

2005-07-05 14:40 次阅读

    7月1日,“东北税改”一系列政策实施满一周年。一年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其中,增值税已实现抵扣21.73亿元。

  从去年7月1日到今年4月,东北地区已有总计40980余户企业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被纳入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依法享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金已办理抵减欠税和退税约21.73亿元,其中辽宁11.52亿元,吉林5.65亿元,黑龙江2.842亿元,大连1.714亿元。

  东北,拥有7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1亿1千万东北人的家园。它拥有众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和骨干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东北三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诸多矛盾显现出来,工业经济效益下滑,工业生产步履维艰。

  2003年,中央作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2003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国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创造条件,并提出了在税收政策方面对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支持的具体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最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政策正式实施。

  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方面,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东北地区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企业所得税方面,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可以享受按规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等税收优惠;资源税方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优惠政策出台后,东北地区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优惠政策,制定周密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切实加强管理,优化纳税服务,2004年对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照全额抵扣的办法,在抵减欠税的基础上为纳税人办理退税12.82亿元。今年东北增值税转型执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并实行按季退税。第一季度东北地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已获得8.1亿元的退税。

  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强了企业和社会投资的信心和能力。一年来,东北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快速增长,效益提高,就业增加,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取得良好成效。2004年,辽宁、吉林、黑龙江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增长12.8%、12.2%和11.7%,都比上年有所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增长35.5%。今年第一季度,东北三省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工业生产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东北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增加值1353.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8%;实现利润33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4.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4%,高于全国投资增速14.1个百分点。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为今后全面实施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作准备。有关人士表示,在东北试点成功后,增值税转型将在全国或更大范围内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