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要求,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85家检查对象(见附件1)。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于2023年6月至11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将在检查进场前通知。
二、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审计客户。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等。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针对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绝不姑息、露头就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协开展此次检查,是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的具体举措,对推动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优化执业环境,净化行业风气,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做好检查组现场检查期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认真自查,积极配合。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做好迎检准备,认真自查,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将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梳理备查,提前整理好自查资料(见附件2—3)。
(三)依法行政,遵守纪律。检查组成员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同时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树立财政检查人员良好形象。
河北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
田 丰 0311—86772519 监督评价处
付佳静 0311—86773352 会计处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徐 芳 0311—83939359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 5月31日
原通知地址: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306/t20230608_1816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