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监〔2021〕22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和省注协对80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21年9月至11月,结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具体检查时间在检查进场前3天通知。
三、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具体业务项目执业质量等,同时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今年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联合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对规范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迎检准备。
(二)认真自查,积极配合。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开展自查,撰写自查报告(见附件2),于9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检查期间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三)依法行政,遵守纪律。检查组成员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同时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注协联合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处理,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由省注协处理。
附件:1.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2.自查报告模板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