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会协[2018]6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冀会协[2015]30号)的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18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
的分所),除具有“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均应参加2018年综合评价。
二、属地原则
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可与总所合并申报,也可自行申报,二者选一,相关数据不得重复计算;事务所省外有分所的,外省市分所数据不得合并到总所;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以独立事务所身份参评。
三、时间要求
请各参评事务所务于6月20日前将《2018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电子及纸质版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四、公布评选结果
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省注协于7月20日前评出得分前100家事务所,并将事务所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前10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联 系 人:闫 晗
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邮 箱:41588049@qq.com
附件: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