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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通知

2018-05-17 09:45 次阅读

冀会协[2018]6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冀会协[2015]30号)的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18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171231日前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

的分所),除具有“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均应参加2018年综合评价。

二、属地原则

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可与总所合并申报,也可自行申报,二者选一,相关数据不得重复计算;事务所省外有分所的,外省市分所数据不得合并到总所;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以独立事务所身份参评。

三、时间要求

请各参评事务所务于620日前将《2018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电子及纸质版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四、公布评选结果

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省注协于720日前评出得分前100家事务所,并将事务所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前10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联 系 人:闫  晗

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邮   箱:41588049@qq.com

附件:

附件1: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doc

附件2:河北省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xlsx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5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