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的目的及文件依据?
制定和发布该《办法》的目的,是综合反映与评价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提质量上水平,形成市场培育机制,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 56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充分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
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哪些内容进行评价、遵循什么原则并由谁负责评价?
综合评价是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得分,据此进行评价。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属地原则(相关数据不重复计算)。每年由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设立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把握、审议评价结论等。
三、《办法》的评价范围及不能参加评价的情形?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均参加综合评价。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能参加综合评价:1、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事务所;2、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3、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4、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5、因故终止;6、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及正在诉讼期的;7、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四、《办法》包括哪些评价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综合评价指标设定力求全面准确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情况,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执业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等四项指标。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相关数据;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根据截至评价年度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质量指标,根据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量化确定;行业贡献指标,根据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建设活动、党群建设工作,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等情况作为贡献因素的指标。
五、综合评价如何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最终排名是否划分等级?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省注协印发通知布置综合评价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2、省注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3、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评价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推荐意见;
4、省注协秘书处处务会对评价推荐意见进行研究,确定评价结果;
5、在协会网站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0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的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6、将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排名情况可到省注协进行查询。
向社会公布的前100名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得分,不划分等级。
六、《办法》中第八条第(四)项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应如何理解?
1、《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1款,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按时完成省注协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及时缴纳团体及个人会费、及时完成省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加15分,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均不得分。
2、《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3款,总所建立门户网站的,视同分所也建立了门户网站。
3、《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5款,注册会计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当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当选设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当选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如果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4、《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6款,注册会计师入选国家会计领军人才(后备)且入选省会计领军人才(后备)的按最高分加5分,获得中注协资深会员称号的加2分。
5、《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7款,担任行业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2分,如果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上述多项职务的,只加2分。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