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理顺行业党员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
会行党办〔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前段时间,各地在理顺行业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确保该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但也存在地区之间进度不一、有关数据统计口径有差异等问题。现就继续做好该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接再厉,确保年底前行业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尽转。行业党员组织关系理顺比例尚未达到100%的地区,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加快进度,确保该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区别情况,扎实做好退休后到事务所从业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认真了解退休后到事务所从业的党员的具体情况,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尽可能把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入行业内。特别是对担任事务所或其党组织负责人的,以及不转正式组织关系将影响事务所党组织设置的,要尽最大努力做好督促接转工作。对于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接转的,应要求其将临时组织关系转入行业内,以保证其参加行业和事务所党的活动。
三、认真负责,及时更新有关填报信息。从11月份开始,对《关于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会行党办〔2010〕11号,以下简称《通知》)所附“理顺会计师事务所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调整(见附件)。请按《通知》要求和调整后的汇总表及时填报信息。要根据实际情况,注意更新事务所总数、事务所党组织总数、含1名以上党员的事务所总数等基本信息。特别是要严格按照要求,把在事务所从业的全部党员统计在行业党员数中,以确保口径一致、信息准确。
此外,从11月份开始,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情况通报将由每月一次调为半月一次,请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附件:理顺会计师事务所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理顺会计师事务所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表(新)
填报单位: 行业(协会)党组织 填表人: 联系方式: 统计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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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1名以上党员的事务所总数(1) |
事务所 总数(2) |
事务所党组织总数(3) |
事务所党员组织关系理顺情况 | ||||||||||||||
已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的事务所及其党组织情况 |
已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的事务所党员情况 |
已理顺关系情况总计 | ||||||||||||||||
事务所 小计(4) |
事务所党组织小计(5) |
独立党组织数(6) |
联合支部 情况 |
建有独立党组织的事务所的党员情况 |
并入联合支部的事务所的党员情况 |
行业党员总数(15) |
已转正式组织关系党员总数(16) |
已转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总数(17) |
理顺关系比例(18) | |||||||||
联合支部数(7) |
覆盖的事务所数(8) |
党员人数(9) |
已转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人数(10) |
已转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人数(11) |
党员人数(12) |
已转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人数(13) |
已转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人数(14) | |||||||||||
本期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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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期末累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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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每半个月上报一次,即于每月15日前及月底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7:00前分别定期上报;
2.上部中灰色区域为自动计算区域,请不要手工录入信息;白色区域请手工录入。
3.行业党员是指在事务所从业的全部党员。
4.表中数值关系:(4)=(6)+(8);(5)=(6)+(7);(15)=(9)+(12);(16)=(10)+(13);(17)=(11)+(14);(18)=[(17)+(16)]/(1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