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自1999年7月实施起,其间经历三次修正一次修订。2004年至2005年经过第一次修订,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法第二次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7年4月、2019年4月分别进行了二审和三审。2019年12月23日,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四审时间”并于28日正式审议通过。新证券法共分14章226条,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修订完善,比2005年修订稿增加了2章节,减少了14条。
新证券法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员未勤勉尽责的责任追究,减少事前审批、加大事后监督处罚,同时引入证券违法集体诉讼连带赔偿责任,大幅提高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违法成本。关于业内关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方面,由原来的批准制改为“报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双备案”。三审稿中备受行业瞻目的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几种情形的第171条在最终通过的新证券法中没有出现,我会曾于2019年4月就此联合中评协、全国律协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专业服务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