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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创新:注会业迎来发展机遇

2008-02-15 09:10 次阅读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二是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三是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有限合伙”铺路风险投资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义埙27日在介绍这一新增制度时说,有限合伙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风险投资的需要。该制度能很好地将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才能和富裕的资金结合起来,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而新法中税收方面的规定也有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该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而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数量进行了限制,规定保持在2人到50人之间。

  注会业迎来发展机遇

  新合伙企业法的重大创新之一还体现在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企业类型,它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介绍,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直接适用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而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参考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发部副主任白晓红对记者表示,专业服务机构本质上是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安身立命”的,而非靠其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确立将有助于国内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变组织形式,并进一步做大做强。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则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给专业服务机构扩展异地业务时带来更大的风险控制成本,而有限责任公司制又不能获得客户的充分信任。“有限责任合伙制正好可以做到两者的衔接,”白晓红说。

  上市公司可为有限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均可以通过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新合伙企业法在第二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解释这一修改时说,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