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为规范会计师行业的注册及审批监管,财政部还同时发布了《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述四个办法均于200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审计机构及具体负责审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说是一道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屏障。虽然注会与上市公司吭瀣一气进行合谋制造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只是极少数的个别行为,但是个别行为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因诚信缺失而造成的影响及冲击力则是巨大的。
由于审计机构一般比股票市场公众投资者要早获取被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这就为其提供了在报表审计期与最终披露期之间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价格差寻租空间。只要这种价格差存在,就会出现因漏洞存在而产生的违规行为。而要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无疑是比较困难的。
在《暂行办法》的第五十七条中,只规定了相关注册会计师本人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至于该类人员的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是否能在这期间买卖股票债券等则没有相关的条款予以细述。而如果不对其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也做比较严厉的禁止,那么该条款的实际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将资金转入其他难以监管的股东账号进行利益寻租,则事后是很难得到有效监控的。
此次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办法表明,监管层已经认识到会计师的公正及尽责精神是整个行业赖以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规章已经推出,接下去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更好地执行与贯彻了。笔者以为,在不断提升监督水平及监管力度的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精神及行为规范建设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