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过政府管辖的事务所所长,现在经营合伙所,两者的切身感受是完全不一样的。承受的市场压力、风险压力、内部管理压力,用语言难以表达。我认为,中国的事务所应当接受合伙制的检验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是国际通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只有10年的发展历史,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中注协鼓励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当时各种条件的限制,真正改制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很少,大都改制成为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见当时合伙所这种组织形式,并没有得到业内认同。
永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在1995年年末经财政部批准组建的辽宁省第一家合伙所。当时有2名合伙人,经过10年的发展,现有4名合伙人,员工人数达到60名,年营业收入已超过500万元。总结走过的10年历程,其首席合伙人单永禄很坦率:“正反方面的经验、教训及尚存的疑问等都非常深刻,外部的竞争环境、内部的管理矛盾一直伴随着我们走到今天。”
记者:合伙所诞生之时,其会计市场的业务划分及各种特许资格都已基本固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合伙所应怎样生存和发展?
单:首先就是要找准自己定位。定位就是要明确自己能做什么,能做好什么。解决这个问题要分析自身有哪些业务优势,所在地区的经济结构及服务对象的特点。我们与大型所竞争做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业务不具优势。从风险、收费、所处大连开发区内等因素,我们定位外资企业是很实际的。目标确定后,我们就在认定的生存空间做出不懈的努力,不受外界的影响,坚持自己的方针,把业务做精,在自己的服务空间做出品牌。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已有近200家外资企业客户。
其次是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是事务所运营的方针,在经营理念方面,合伙人的思想统一是必需的。在注重长效发展的基础上,我们树立了三个理念:
第一是服务至上。我们教育员工要为客户做好每一件事情。我们的客户群体都是外资企业,有相当数量的客户在国外是接受“四大”服务的,像东芝、佳能、三菱、柯尼卡、东陶、欧姆龙等世界知名企业。如何提供他们能够接受认可的服务,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挑战。为此我们一直在不断的学习和探索,我们向外资银行咨询过,向客户请教过,请德勤和安永培训过。凡此种种,使我们在如何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层面上得到了提升,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就审计工作本身也要有一定的水平,找出客户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都十分重要。如果你告诉客户审计没有问题,那么客户就会认为你的审计工作有问题,他们的花费没有起到改善经营的目的,这是外资企业较普遍的心理状态。
第二是专业能力至上。合伙所成立之初就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这种情况下,是让他们到处抓业务收入分成还是让他们专心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我们选择了后者。我们对员工的考核绝对是以专业能力为标准的。如果为了解决吃饭问题而采用前者,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下,风险如何控制,质量如何保证,一旦出现问题整个事务所将彻底垮掉,特别是合伙所这个问题尤为重要。在我们合伙人的意识中,永远不会采用业务收入分成制。在我们所,个人收入高的,一定是专业能力强的人。尽管不采取以业务分成的做法可能会影响我们某个时期的收入,但是从合伙所根本利益出发,提高整体专业服务能力才是最重要的。
第三是关心员工。事务所是靠专业人才来完成业务的,因此对专业骨干的各方面利益要考虑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福利待遇。
记者:永禄的10年也可以说是我国合伙所的10年,但从目前情况看不很理想,可以说没有发展起来,您认为其原因是什么?
单:我个人认为有三点原因。一是发展的基础不好。合伙所起步时,我国已经有105家事务所取得了证券业执业资格。除此以外各政府机关举办的事务所已经把各自领域的业务分割完毕。在这样的背景下,合伙所只能在市场的夹缝中生存发展,加上合伙所规模的限制,要想做一些大的业务几乎是不可能。
二是竞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合伙所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这就决定了他在执业时更加注重风险,投入的执业成本更大,但收费都是按照市场统一的标准。有的业务有限责任事务所能做,但合伙所就不一定敢做,这种体制上的不同对合伙所开展业务是有影响的。
三是人才流失的影响。合伙所在执业过程中培训锻炼了许多专业人才,当这些人具备了相当的能力,他们就需要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丰厚的个人收入,这都是正常的。但由于收入和规模的限制,合伙人又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有的就选择了到大公司或到“四大”去。几年来我们所有近10名专业骨干到大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或去“四大”做业务,这是我们最心痛的事情,但又没有办法解决。为不影响执业,我们只能准备足够的人员供备,不断的培训新的专业人才。
我做过政府管辖的事务所所长,现在经营合伙所,两者的切身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承受的市场压力、风险压力、内部管理压力,用语言难以表达。我认为,中国的事务所应当接受合伙制的检验。我们现在所有的大所基本上都是带着政府的积累,包括业务的积累,特许资格的积累。这种积累为他们现在拓展业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因此他们并没有经受真正的开拓原始市场的洗礼。
另外,目前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国外正在变合伙制为有限责任。应当看到,国外事务所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市场洗礼,其风险意识已根深蒂固。而我们却没有这样的经历,两者不能相提并论。我认为还是应当在法律和实际工作中,鼓励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否则,在现在情况下合伙所要发展起来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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