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日前,我省外汇管理部门反映,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中,在没有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及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出具了验资报告,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中第一条第(四)款的有关制度。对此,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质量,现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10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函证程序,未收到外管局回函前不得出具验资报告,否则,由此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另外,注册会计师在向外汇指定银行、外管局发函询证时,对方未及时按要求回函,可向省外管局及省注协反映。
20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