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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建工作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011-11-15 10:04 次阅读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总支)、石家庄辖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注协《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年”活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工作的实际,紧紧围绕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和方向,积极加强我省行业党建制度建设,8月份以来,先后制定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建工作制度》、《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委会议事规则》、《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学习制度》、《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建工作制度(试行)

      2.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委会议事规则

      3.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学习制度

      4.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党建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导,促进行业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注协创先争优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有关基层组织工作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订本制度,以促进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巩固和扩大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促进行业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党组织组建制度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组建行业党的委员会。行业党的委员会隶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和省财政厅党组领导,下设若干党支部(党总支部)。行业党的委员会由行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党的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由行业党委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行业党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四条  各市财政局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可分设若干党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的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有3名正式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不够3名党员的就近与其它事务所成立联合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机构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选进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党委工作制度

 

第六条  学习制度。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积极地做好党的工作,不断提高抓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党委成为行业的坚强的政治核心。要定期开展理论学习,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第七条  民主集中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要经党委会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对集体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八条 会议制度。党委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要有主题,要有记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会议,向党员报告总体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党员批评监督。                                              

第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会前还要征求各党支部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                                              
  第十条 检查督促制度。党委要经常检查各党支部
(党总支部)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党支部(党总支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党支(党总支部)部抓党建工作水平。每年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或检查工作两次以上,检查各党支部对党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发展党员制度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并做到:

一、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确保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

二、必须坚持个别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工作,不准搞突击发展和停止发展;

三、必须严格按照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主要根据各单位党员队伍的状况,正确制订和实施符合这一方针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意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一、必须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
四、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五、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六、必须举行入党宣誓。

第十三条  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必须经过至少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转正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供支部审查参考;
   
三、经支委会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四、报党委批准。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第十四条  培养教育的方法:

一、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出不足,使之明确努力方向;

二、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和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及党组织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引导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条件、党性修养加深理解,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

三、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四、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要经常通过谈心等方式,了解他们,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激励他们不断进步。
   
第十五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等。
   
第十六条 培养考察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

 

第六章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学习时间与内容安排:

一、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传达支部决议,讨论贯彻的具体措施,并做好党员发展、党员思想汇报和工作情况等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和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与指示;党纪党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前段学习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会后将会议情况向上级党委做书面报告。每位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有事必须提前请假。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五、学习的主要形式: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坚持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和正面灌输学习及寓教于乐相结合。

 

第七章  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加强党员管理,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争做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员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党员档案,包括党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本人工作履历、主要工作业绩、年度考评情况、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个人总结和组织鉴定、受奖励和处分情况等。

第二十条  要加强党员的动态管理,党员外出活动时间较长而无固定地点的,应与党支部定期联系,及时交纳党费,每季度向党组织作一次情况汇报,每年回单位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在本行业流动的党员,到行业党总支部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工作的事务所所在的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帮助教育,促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的,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章 党费收缴及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各党支部的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一次。党支部每季度统一交给党委。(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交一次党费),

第二十三条 交纳党费比例: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不好确定每月固定收入的,参照档案工资交纳。档案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标准、职务津贴和各种津补贴四项内容。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委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支部报党委,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并给予相应帮助。

第二十四条 党费使用:用于每年度表彰先进的支出;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费用支出;用于各支部、党员购买学习资料;救助特困党员;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开支项目。党费管理的其它事项,严格按省委组织部[冀组通字(19985]文件执行。并每年向党委和支部党员书面通报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委领导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三)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

(四)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研究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六)讨论、研究需要协商其他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当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并及时向党委报告。

(二)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也应一并送达。

(三)提交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参考方案。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为召开会议做好准备。

(四)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五)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六)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七)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八)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意见出现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定。

(九)关于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决议,应当在会前研究草拟方案,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本级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进行报批。

四、决议执行

(一)党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委员签发。

(二)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形成党委决议后,交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党委委员对党委会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对决议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党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附件3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学习制度

 

一、加强党委班子成员的学习,引导和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班子成员的党性观念,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导能力。

二、党委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学习会议,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并应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不断改进和创新学习的形式和方法,提高学习成效。

三、建立党委委员学习考勤制度,党委委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应履行请假手续。党委学习活动应有详细记录,明确学习时间、出席情况、学习内容、学习交流等事项。

四、党委在开展学习活动时,应注重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学习指导来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增强工作活力和实效,也可以分期分批安排党委委员参加党校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

五、党委班子成员应按照党委确定的学习专题和文件搞好自学,记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心得体会。

六、党委班子成员应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撰写12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研究调查报告,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4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委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二、结合党委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提前告知党委成员会议的议题和主要内容,使每位委员有充分的会议准备时间。

四、严格按照上级党委规定的各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党委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党委书记要以身作则,率先认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党内监督。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党委成员应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对人有建议当面讲、有意见当面提,对己自我审视、自我剖析,自觉维护党的利益和党内团结。

六、党委成员应加强与基层支部党员的交流,对民主生活会上党员意见落实情况,委员履职情况及其思想、作风、纪律表现情况开展对标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提高班子自我约束能力,增强班子战斗力。

七、党委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要求,主动督促、指导、帮助各支部召开好民主生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