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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2015-01-20 11:50 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信息系统(简称考试信息系统)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信息系统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管理系统(简称网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系统(简称考务系统)、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管理系统(2009年以前旧制度单机版,简称单机版全科系统)以及报名数据库、考试成绩数据库和单机版全科数据库。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负责考试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系统维护和升级。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地方注协,含省级注协、地市注协和报名点)按照中注协的统一要求和授权,正确使用考试信息系统与相关数据库。

第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对考试信息系统实行一岗双人管理,利用二分密码对数据库实施有效控制。

第二章 用户权限管理

第五条 网报系统、考务系统、单机版全科系统实行分层级管理。系统用户按职责划分,分为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为中注协、地方注协考试部工作人员,负责根据各自权限使用系统并对系统进行日常管理。技术人员为承担考试系统开发的相关公司人员,负责考试系统的开发、升级维护、技术支持以及数据库的维护。

第六条 业务人员按权限划分,分为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初始化、操作员账户管理,以及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系统操作员负责按照各自的业务要求,正确使用考试信息系统与数据库。

第七条 中注协设23名系统管理员,由中注协考试部主任或主管考务工作的副主任和计算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系统操作员若干名,由中注协考试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省级注协设12名系统管理员,由省级注协考试部主任或计算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系统操作员34名,由省级注协考试部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中注协负责系统用户账户的新建、变更、删除,省级注协负责本省账户的启用、禁用和密码修改。

第十条 所有系统用户应当严格保管账户的用户名、密码,不得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如发现账户信息丢失、被他人篡改或登录使用时,应当立即上报中注协。

第三章 网报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网报系统的前台和后台均部署在互联网环境,前台供考生登录注册报名使用,后台供各级考务工作人员使用。网报系统后台分中注协、省级注协、地市注协及报名点4个管理层级。

第十二条 省级注协在每年报名工作开始前,应当按省级注协、地市注协、报名点的分工,详细分配操作员权限,填写操作员权限备案表(附件1)上报中注协备案。省级注协应当严格控制网报系统后台管理员和操作员的数量。

第十三条 中注协对各省级注协上报的操作员权限备案表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创建系统用户。

第十四条 网报系统开放期间,中注协负责系统开启和关闭,解答省级注协和报名考生的疑难问题;省级注协负责解答本地区考生的问题咨询,指导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第四章 考务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考务系统部署在中注协专线上,应当使用配置满足考务系统运行需求的专用计算机,未部署在专线上的计算机不得访问考务系统。

第十六条 考务系统分中注协、省级注协2个管理层级。

第十七条 考务系统每周定时开放,由中注协负责开启和关闭。省级注协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集中使用考务系统完成各项考务工作。

第五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数据库(包括报名数据库、考试成绩数据库、单机版全科数据库)保存在考试系统专用服务器上,考试系统专用服务器存放在中注协机房内。

第十九条 数据库服务器使用二分密码,即主机密码由2名中注协系统管理员共同设定,严禁任何个人独自登录主机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数据库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均须经过中注协考试部主任或分管考务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数据库使用登记表》记录授权人、使用人、使用事项及使用时间。

第二十一条 数据库的信息变更应当经分管考试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并将相关批准文件及资料作为永久档案管理。严禁任何人员随意变更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数据库设有安全审计预警机制。任何对数据库的操作达到预警边界并命中预警策略时,系统自动预警(即发送电子邮件到管理员电子邮箱)。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应当进行异地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每半年对在用数据库与异地备份数据库进行核对,保证数据库内的信息安全一致。

第六章 单机版全科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机版全科系统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旧制度下全科合格管理系统,仅用于处理2009以前年度旧制度下的全科合格成绩的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机版全科系统的使用仅限于中注协和省级注协2个层级。

第二十七条 中注协的单机版全科系统部署在独立的局域网上。省级注协的单机版全科系统应当安装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专用计算机上。

第二十八条 省级注协通过邮件方式上报申请全科合格数据,中注协审核批准后,以邮件方式下发批准数据。

第七章 机房出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注协机房存放的考试系统专用服务器,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技术人员进出机房维护考试数据库时,应当遵守中注协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计算机实施服务登记表》(附件3),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4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