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监管 > 监管制度 > 正文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继续教育内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12-05-15 16:07 次阅读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务所继续教育内部进行培训的目的旨在提高执业胜任能力,培训效果更具有针对性。

              二 申报条件

第三条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30名执业注协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能够按要求严格考勤、考核并自觉接受省注协督导

(五)按照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的比例选派人员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的培训班。

(六)总部在省外,在我省设有分所的事务所,如总所具有内部培训资格,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总所组织的统一培训,省注协经审核确认其培训学时;如总所不具备自主培训资格,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要接受省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培训方式和培训要求

第四条  培训方式: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形式。

事务所可以自行聘请师资进行培训,也可选择中注协远教网络平台同期进行培训。如采取其他培训方式,需经省注协书面认可。

第五条  培训要求:事务所培训学时必须符合《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每年接受脱产培训的不少于40学时。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注协培训班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各事务所进行培训工作,并负责内部培训资格的审查、培训阶段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并拟举办自主培训的事务所,于《年度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所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中应列明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培训人员名单。省注协在收到申请以及培训计划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后的事务所应于培训开展前10天,将省注协批准的培训方案送报所在地财政局会计处;并由本市财政局会计处在自主培训开展期间,对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石家庄自主培训的监督指导工作统一由省注协负责。

第九条  培训工作结束后,事务所应在2周内将培训考勤表、培训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注协培训部,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省注协以及各市会计处对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和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培训质量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教学计划是否完成。

第十一条  对培训实施过程中未切实落实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的所,省注协将取消其当年的自主培训资格,所内注册会计师重新纳入到协会组织的培训中。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