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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06-03-20 15:55 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
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
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
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
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
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
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
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
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
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
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
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
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
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
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
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
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
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
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
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