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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5)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11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四、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五、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5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三、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61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以及应拨入的款项和国家财政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到的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