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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2)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企业应加强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投资成本。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三)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涉及补价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按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支付补价的企业,应按支付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等于或低于25%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四、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短期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该项应收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单独核算。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   (1)以短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2)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存货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下同)。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3)以固定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以无形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5)以长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2.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   收到补价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1)收到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和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2)支付补价的企业   ①以短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②以产成品、库存商品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换出资产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③以固定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因换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④以无形资产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⑤以长期投资换入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换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换入的短期投资,如果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3.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   (六)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七)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