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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一)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一)    1998年6月23日 财会字[1998]25号   为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   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   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我部。   附件一: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   本准则的主要问题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的   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   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   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   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辩认。   6.一组合同坎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   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   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   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   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   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   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   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