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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七)

2008-02-16 08:40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通知(七)    1998年6月20日 财会字[1998]23号   五、提供劳务   (一)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   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由于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包括交通运输、民航运输等)、饮食、   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提供劳务的内容不同,   完成劳务的时间也不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为现金交易,如饮食、理   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   输等。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收入,其确认方法比较简单,在劳务完成时即确认收   入。而对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劳务,可能会存在跨越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   为了准确确定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   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可靠计量,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但如一项劳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同一会计年度,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这样可   能会出现同一项劳务由于所处的期间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例如,同一项产品   安装工程,工期均为4个月,但一项从2月至5月,一项从11月至次年2月,前者在劳务   完成时确认收入,后者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提供该项劳务的交易结果能   够可靠地估计)。   因此,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   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   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   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   少交易总金额,企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   合同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   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劳   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   流入企业时,企业才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   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③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具体确定方法见下面的“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