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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双备案" 证券法修订最新变化

2019-12-29 22:51 次阅读

会计师“双备案” 证券法修订草案表决稿的最新变化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表决稿明确规定: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双备案”。

此前四审稿采用的“单备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3日四审稿分组审议时,多名委员提出,上述由证监会“单备案”的规定,应修改为由财政部、证监会“双备案”。

“理由就是一条”,委员邓力平说,“财政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如果证券法修订草案只授权证监会一家备案,不符合中央关于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财政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发挥会受到影响,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和证券法之间的潜在法律冲突,因此双备案制应该比单备案制更好。如果能够采纳这个建议,财政部和证监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快就后续作出细化的规定,以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8日的表决稿,采纳了上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