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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天健收警示函

2019-12-29 22:50 次阅读

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禤文欣、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西陇科学,证券代码:002584)2018年度审计项目中,存在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天健会计所及两位注会被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9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禤文欣、陈建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禤文欣、陈建成: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近期我局派出检查组对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执业的西陇科学2018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西陇科学硝酸银产品毛利率从2017年的4%上升到2018年的24%,你们仅在审计底稿中记录“相关工艺改进,导致硝酸银材料成本减少”,未发现公司存在将以前年度零成本废料再投入生产的情况,审计底稿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二是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西陇科学子公司山东艾克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韦)2018年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毛利2875.97万元,占艾克韦营业毛利6174.88万元的46.58%。鉴于艾克韦为公司集团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开发业务为艾克韦重要业务,而你们未对其部分重要客户进行走访调查,未取得开发项目的验收证明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你们对西陇科学全资子公司西陇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西陇)与MITSUBISHI CORPORATION 的2018年交易额1290.24万美元进行函证时,对方回函称存在差异。但你们未对差异原因作出解释说明,也未对该差异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二是你们对香港西陇与CHEMHUB(SINGAPORE)PTE.LTD.D的2018年交易额1032.11万美元进行函证时,对方回函称存在差异。你们在底稿内说明是销售存在时间差导致记账差异产生,但未见客户收货证明等文件,也未对该差异执行替代性审计程序。三是你们在对西陇科学子公司湖北杜克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时,未对其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二十一条等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禤文欣、陈建成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0日